試用期的三種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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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底有哪三種陷阱呢?

試用期的三種陷阱

陷阱一:把試用期當作“橡皮筋”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必須與所籤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有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雖然沒有超過6個月,但是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還有的用人單位會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快要結束的時候,以考察不全面等為由,再與農民工續訂一個試用期。這都是侵害農民工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

陷阱二:先試用,後籤勞動合同

不少農民工在找工作時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之前,總要有個試用期,而且往往試用期馬上就要結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其工作時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之後,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不存在單獨的所謂“試用合同”,試用期包含於勞動合同期限內。

陷阱三:無條件炒魷魚

試用期內,農民工往往非常珍惜來之不易的崗位;而用人單位卻專橫跋扈,說炒就炒員工的“魷魚”,這其實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雖然該條第一款做出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並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記憶體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雙方一旦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適用法律上的舉證倒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