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還貸 違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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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家銀行最近聯合出臺了新的貸款合同,對按揭貸款供樓者,提前還款實施收取違約金的“懲罰性”措施,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銀行是否應該向提前還貸的客戶收取違約金?近日深圳各界人士通過媒體各抒己見,讓我們聽一下來自各方的聲音。

提前還貸 違約了嗎?

經濟

就目前中國而言,實施按揭貸款提前還貸需支付違約金的規定,是否真的合理,不能簡單斷言。誠然,按揭貸款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建立起來的合同約定,它具有法律上的契約性質。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任何一方違約都應支付違約金,這無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從中國目前普遍採用的銀行按揭貸款的運作機制和模式來看,“不完全的市場性”和貸款模式的單一性,使得與按揭貸款相關的制度體系本身並不完善。這必然引起人們對保護該制度的法律的倫理意義的質疑,即這種保護對於契約雙方來說是平等的,還是不平等的。

所謂的“不完全的市場性”是指:中國目前按揭貸款的合同及相應條款是由銀行單方制定的,儘管銀行所列的條款具有相當的科學性和行規上的操作價值,但對於個人而言,在按揭貸款時,只有對合同文本的接受權和認可權,而無建議權和修改權。因而任何一家銀行相對於借貸個體,始終處於絕對優勢的地位。然而,在一切交易中,權力的不平等永遠是過程和結果不平等的.根源。

其次,公平競爭的市場,應該是一個能夠自由進出的市場。目前,中國各家銀行所普遍採用的按揭貸款方式的最大缺陷是:只有進入機制,即按合同所規定的年限還清本息,而無退出機制,即關於提前還貸的協議規定。如果在無退出機制的情況下要求提前還貸者支付違約金,在法律上是公平的,但在道德和市場競爭規則上則是不公平的。因為銀行既沒有為消費者的按揭提供多樣選擇,又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提前還貸所應該承擔的違約風險係數。同時,即使消費者應該承擔違約的風險,也不應該由銀行單方面來確定標準,而應該是銀行與借貸者相互協商、認可的結果,並且還要確保消費者的“事前知情權”,即貸款時就已經知道還貸的“違約”損失。

法律

中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請注意這裡用的是“期限”而不是“期間”一詞,指的是時間的最後截止期。而《合同法》第208條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這條規定的意思更明確:法律是不禁止提前還款的,當事人的另有約定,不是指的不得提前還款,而是指的計息方式;如果沒有另外約定,還應按實際借款的期間計息。這裡出現了“期間”這個詞,指的就是借款的起始時間段。既然法律規定的是“期限”而不是“期間”,規定不禁止提前還款,“法無明文禁止不為罪”,那麼提前還款違的哪門子約?

其次,從立法精神或者法意上來看,提前歸還貸款,是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應當受到鼓勵的。對出借貸款一方而言,其最大風險是借款人拒不歸還借款導致血本無歸,其次是逾期還款將影響資金的再次流轉。而提前還款除了有可能帶來部分利息損失和重新支出部分人力成本以外,卻使出借人提前解除了該筆資金的貸出風險。因此,立法者是沒有理由加以拒絕的。

且不說銀行應樹立怎樣的服務意識,怎樣看待暫時的市場行為,怎樣才能在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爭取“上帝”這些扯得太遠的話題,單就最近人民銀行對4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共達572.8億元不良貸款作出調查一事來看,銀行似乎忽略了一段時期以來銀企間借貸關係不良、呆賬壞賬增加、社會上信用信譽惡化這樣的大背景。在這樣的背景下,讓善良守信的人們積極還款還要受罰,這種邏輯對中國信用體系的培育和銀行的長期利益會有好處嗎?

經濟學的道理可能無可厚非,但從現行法律上看,目前上海這8家銀行,只是意在向借款人提出了提前還貸將要受罰的新約定。這大概也算摸石頭過河的一種特異現象吧。

另一種觀點認為:收取違約金是合理的。從法律角度講,借貸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如果借貸雙方在合同中有關於提前還貸和收取違約金的約定,而貸方單方面改變了約定的還款期限,提前還貸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這時,銀行收取違約金是正當的。當然,如果合同中只有提前還貸的約定而沒有是否收取違約金的約定,收取違約金就缺乏法律依據。

銀行

有人認為,從銀行經營角度講,是應該收取違約金的。銀行是企業,而不是公共服務部門,也有追逐利潤的內在動機。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要產生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資金運用成本。如果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可以從中獲取預期利息收益。但如果提前還款,收息期間縮短,預期利息減少,成本無法補償,還打亂了資金使用匹配計劃。銀行對這部分資金重新安排又會產生新的成本。銀行作為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收取違約金以補償損失,是無可厚非的。

但也有人認為,銀行不應收取這個違約金。銀行雖有規定:提前還貸,應提前一個月通知銀行。但是相對於銀行每天進出的大量資金來說,個人住房貸款額度較小,不會對銀行的資金運用產生很大的影響。即使是大額貸款,銀行可以通過同業間拆借自行消化。從銀行收益上看,個人小額貸款,即使按時還貸,其預期利息也是微乎其微的。

銀行是企業,但也是服務行業,如果一味強調自己的制度,而不考慮客戶的實際需求,恐怕也是刻板的。從消費者角度看,他們也有存取款和提前還貸的自由。銀行以違約和利息受損不讓客戶提前還貸,對客戶來說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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