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戶口就可以設立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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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辦了戶口就可以設立違約金嗎?

我是今年七月份畢業和一家上海公司簽了三年勞動合同,違約金25000。

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這是不是說不符合上述規定而約定的服務期無效呢?是不是可以隨時和公司終止合同嗎?公司幫我解決了戶口算不算出資招用?公司在合同中設立的違約金是否符合上述的規定?

答覆:

你引用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由於該條例是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而根據《條例》的規定,合法設立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即在勞動合同中有服務期限的約定和約定了保護商業祕密的條款。沒有這兩種情況,是不能設違約金的。即使設立了,對員工也是無效的。在有關服務期限的規定中,只有“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三種情況,才能設立服務期,沒有這三種情況,是不能設立服務期限,也就是說,是不能設立違約金的。

你是2003年7月簽訂的合同,肯定能適用該條例。但是你的問題是服務期是否有效,進而來判斷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那麼,單位為你解決了戶口問題,這能不能算出資招用的行為呢?

從出資招用的定義可以看出,其首要特徵是出資。當然這個出資也是有範圍的。一些企業在這樣的'案子上抗辯:我們為了招人做廣告了呢,這也算出資吧;我們為了招人還特設了專人呢,這人的工資算出資吧……這樣的抗辯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這個說法違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這一規定的本意了。因為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麼所有被招用的職工,都回或多或少要用一些錢,豈不是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可以約定違約金了,《條例》有關違約金的現在就成了一紙空文。

顯然,《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是不贊成對所有員工設立違約金的,這從該條例的立法方式上可以看出。之所以這樣偏向勞動者,是因為從以往的矛盾來看,違約金往往成為企業遏制員工的手段之一,特別是到後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員工簽訂違約金,違約金基本變成了勞資雙方不平等地位的象徵,影響了社會穩定。所以制訂條例時,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對違約金的設立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如果從法理上講,所謂的出資招用,一般不是一項所有員工能夠享受到的待遇,這是一個根本的理論基礎。出資行為,意味著企業為了招用員工要有真金實銀出去才行。在我們勞動法實踐中,為了招收外地員工而出錢辦戶口是符合上述條件的,應該可以作為設立違約金的理由!

不知道你進公司時,公司是否為你出錢辦了戶口?如果出了錢,那設立違約金是可以的,25000元在我所接觸的案例中還不算“奇高”。如果沒有出錢,那設立違約金是沒有道理的,你完全可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