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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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生通過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達成一致意見後,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進入用人單位正式開始工作之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保障畢業生權益的重要手段,它們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畢業生必須明確它們各自的性質與作用。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

(一)就業協議

就業協議全稱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又叫三方協議。它是明確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夠解決大學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納稅等一系列相關人事勞動問題,是對大學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都具有約束力的文書契約。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儲存一份,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製表、省(市、自治區)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學校根據就業協議書為畢業生辦理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以下簡稱就業報到證)。

(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都是用人單位錄用大學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形式的協議,但二者分處在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有著以下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擇業期內、未被用人單位正式錄用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三方協議,是學校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證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包含大學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既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學校並不參與。

2.內容不同。畢業生就業協議主要反映的內容是:畢業生的真實自我介紹及到用人單位就業的意向;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畢業生的意見;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依據協議為畢業生辦理就業報到手續。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更為具體明確。因此,就業協議替代不了勞動合同,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憑證,簽訂了就業協議後還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保護畢業生合法權益的目的。

3.適用階段不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就業前在擇業期內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畢業生正式被用人單位錄用到單位報到後才簽訂,也就是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簽訂在後。簽訂勞動合同後,就業協議的效力終止,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4.適用法律、法規不同。簽訂就業協議後,若有違約情況發生,應根據協議內容、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有關法律,經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協商後予以解決。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來處理。

 二、就業協議的簽訂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就業意見後,應當按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這是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嚴肅性、公開性和公平性的重要體現,是實現畢業生順利就業的重要保障。

 (一)就業協議填寫的基本規範

1.畢業生基本情況。此部分內容要求畢業生如實詳盡填寫,不能有遺漏,更不能提供虛假資訊。姓名以學籍檔案為準;專業名稱應為所學專業規範全稱,不能簡寫和錯寫;應聘意見應簡潔、明確,並簽署個人姓名。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此部分內容由用人單位填寫。用人單位要向畢業生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所有制性質、聯絡人、聯絡方式、檔案轉寄詳細地址、戶口遷移地址等。其中單位名稱應與單位公章一致,不能簡寫、誤寫或寫別名。所有制性質要詳細填寫,以便於學校按有關規定稽核就業協議並準確掌握畢業生簽約流向。

 (二)簽訂就業協議的基本要求

1.畢業生所使用的就業協議書必須是省級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其它形式的協議將不做為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辦理的依據。必須明確的是,影印、複製的就業協議書一律是無效的。

2.簽訂就業協議的三方應遵循誠信原則,就業協議一經三方簽字、蓋章即生效,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違約。

3.簽訂就業協議的三方應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畢業生應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應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應具備用人自主權;學校應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的基本情況及在校表現,同時也應將所掌握的用人單位的資訊如實發布給畢業生。

4.簽訂就業協議的三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應遵循平等協商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如有其它約定,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欄內註明,此部分內容將被視為協議的一部分。

5.就業協議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不能有含糊不清的表述,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同時還應當注意與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做好銜接,以免在就業以後產生勞動糾紛。對解除協議的條件、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應當在協議中提前註明。

6.簽訂就業協議必須合法。就業協議的簽訂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及畢業生就業的各項方針、政策。否則,政府就業主管部門將不予認可。

7.就業協議在國家規定的兩年擇業期內有效,逾期作廢。

 (三)就業協議的管理

1.每位畢業生僅有一份就業協議書,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一旦發生遺失,畢業生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補辦。畢業生如果謊報遺失就業協議,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校規校紀處理。

2.就業協議書若挪用或轉借他人,一經發現,所發放的就業協議書作廢,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3.就業協議書因書寫錯誤或汙損、破損不能正常使用的,畢業生可向學校就業主管部門提出補發申請,經申核同意後,將原就業協議書交回,更換新的就業協議書。

4.畢業生若考取研究生,應在離校前,將未簽訂的就業協議書交回學校就業主管部門。就業協議若已簽訂,還應同時遞交用人單位的退函。

 (四)就業協議的簽訂程式

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應嚴格遵循簽訂程式,否則學校在上報省級就業主管部門辦理就業報到證時將無法通過稽核,也就無法辦理就業報到證。

1.畢業生回生源地自主擇業,可不簽訂就業協議,經本人申請,學校稽核後直接辦理。生源地為畢業生入學前的家庭戶口所在地,入學後家庭地址變更者,由新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戶籍證明,可以將新址作為畢業生的生源地。已婚者的生源地為配偶所在地。

2.到省轄市管或區管單位就業的,除用人單位蓋章以外,還需經省轄市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範類專業的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師範類專業的經市教育局)蓋章同意。到縣及縣以下單位就業的,除用人單位蓋章以外,還需經縣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非師範類專業的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師範類專業的經縣教育局)蓋章同意。

3.到省直單位就業的,除具體接收單位蓋章以外,還需經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同意。其中籤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需攜帶省人事部門核發的年度機關事業單位增人計劃卡。簽約在省工商局註冊的非國有制單位的,須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代理。

4.到部隊服役的,由接收單位蓋章。

5.到在京中央單位就業的,須經國家人事部同意。

(五)就業協議解除和違約

1.就業協議解除,包括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和三方解除兩種形式。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的或協議上的依據,比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就業協議。這類就業協議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兩方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是指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三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這類就業協議解除應是三方當事人真實意願的一致反映,因此三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三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省就業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在就業派遣計劃下達後三方實施解除,還須經省就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改派手續。

2.違約是指單方擅自解除就業協議,解約方應按協議條款的規定向另外兩方承擔違約責任。從實際情況來看,畢業生違約所佔比例較大。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後,應當認真履行協議,儘量避免違約。倘若畢業生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違約,應當履行解約手續。具體步驟是:首先,本人提出解約申請,闡明解約的理由;其次,到原簽訂協議的單位辦理書面同意解約函,並需加蓋單位公章;第三,將本人申請和單位的解約函交學校就業主管部門稽核;第四,學校就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髮新的就業協議書,原就業協議書由學校收回。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

畢業生從到用人單位工作之日起即與用人單位建立起了勞動關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必備條款的內容,另一個是協商約定的內容。

1.必備條款。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①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分為三種:一是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如1年期限、5年期限等。二是無固定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三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②工作內容。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工作數量、質量以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措施,對女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特殊勞動工作條件等等。④勞動報酬。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補貼等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⑤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⑥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該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應當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⑦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該條款規定了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中的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的方式和違約金的數量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還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協商約定條款。《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除上述必備條款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即協商約定條款。這部分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等內容。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合法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訂立合同的主體和內容必須合法。對不合法的內容,要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公平原則。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自願原則。用人單位不能強迫或欺騙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

4.平等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因此畢業生到用人單位開始工作時,應該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上簽字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謹防合同“陷阱”。

5.協商一致原則。勞動合同的各項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協商約定條款都是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的意見。

6.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應誠實守信,嚴格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

(三)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是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事情,不能有絲毫馬虎,一份完善的勞動合同不僅可以保障工作順利、安全地進行,更能夠在發生糾紛時及時、妥善地解決雙方糾紛,把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

1.畢業生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瞭解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人事政策,以做到心中有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只有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因此,畢業生要對用人單位的合法性進行認真稽核,瞭解對方是否具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和信用等級等,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並在所提供的檔案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檔案包括:營業執照影印件、資質證明等。同時還應仔細察看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是否過期。

3.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面,包括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和協商約定條款,尤其是必備條款的內容不要有疏漏。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或含糊不清的文字表達。每項條款的表述應明確,以沒有歧義為標準,否則就有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甚至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訂立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4.訂立的勞動合同應是書面形式的合同,即“口說無憑、立字為據”,避免籤“口頭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採取書面形式能夠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合同訂立後,應將合同正式文字影印若干份,將原件儲存好,平時儘量用影印件,以免原件丟失帶來舉證麻煩。

5.試用期內也要籤勞動合同,這一點往往被畢業生忽略。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將畢業生辭退。因此畢業生在試用期內一定要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這樣,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