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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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道德

法官職業道德

第一條 忠誠堅定。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基本政策以及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條 公正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確保實體公正、程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不得濫用權力、枉法裁判。

第三條 高效辦案。樹立效率意識,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職責,努力提高辦案效率,不得無故拖延、貽誤工作、浪費司法資源。

第四條 清正廉潔。遵守各項廉政規定,不得利用法官職務和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介紹代理人、辯護人以及中介機構,不得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案源或者給予其他不當協助。

第五條 一心為民。落實司法為民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到聽民聲、察民情、知民意,堅持能動司法,樹立服務意識,做好訴訟指導、風險提示、法律釋明等便民服務,避免“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

第六條 嚴守紀律。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得洩露在審判工作中獲取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等,不得過問、干預和影響他人正在審理的案件,不得隨意發表有損生效裁判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

第七條 敬業奉獻。熱愛人民司法事業,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司法能力,恪盡職守,任勞任怨,無私奉獻,不得麻痺懈怠、玩忽職守。

第八條 加強修養。堅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司法禮儀,執行著裝規定,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濃妝豔抹,不得佩帶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不得參加有損司法職業形象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