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就業部分常見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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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關違約的問題

關於就業部分常見問題的解答

(一)請問毀約程式怎麼樣?是不是一定要拿回推薦表、協議書,再去辦理新的報到證?

 答:違約分兩個時間段:1、派遣前(即開具報到證前);2、派遣後(即開具報到證後)

第一時間段違約的程式:

1、  原單位出具退函;

2、本人申請理由並經院系輔導員簽字;

3、新單位的簽約協議。

第二時間段違約的程式:

1、  原單位出具退函,並通知單位將檔案退回院系;

2、本人申請理由並經院系輔導員簽字;

3、新單位的簽約協議。

4、原單位的報到證。

帶上這些材料,到就業中心辦理改派手續。

(二)已經在一個單位實習,而且參加了他們總部的培訓,還沒有籤協議。但是我現在覺得不合適,不想簽了,算不算毀約?他們會不會要我付培訓費?

答: 應該不算。但不知在實習、培訓前單位有無與你簽定什麼意向協議。如無任何書面協議,就無所謂了。

(三)如果和原公司違約,打算簽約另外一家公司,學校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答: 違約手續最好在5月底之前辦理,因為6月初要向教育部上報畢業生就業計劃。上報計劃後要求申請改派違約的,都需上報教育部審批同意後,方可辦理,手續比較麻煩。

(四)在已經和一個單位簽過約的情況下,能不能用另外的協議和另一個單位先簽,然後再和前一個單位辦理相關的違約程式?另外,單位忌諱違過約的學生嗎?

答:第一種情況是不好操作的,因為一個畢業生不能同時簽約兩個單位。這對單位、對你和學校都不好。

根據以往的情況來看,如果是合理違約,單位是不會存在忌諱的問題的。

(五)我是應屆畢業的博士研究生,聯絡了南京市的高校工作,剛剛報到。請問,如果我現在想申請去其它地方做博士後,不想去這個單位工作,可以申請改派嗎?具體有什麼政策啊?

  答:如果做博士後,不要求報到證,因此不存在也不需要改派。因為只要將你交給單位的報到證要回,就可以憑博士後進站通知書辦理後續的手續。(如將戶口遷移證、檔案等轉往博士後錄取單位)。

(六)1、在讀博士,六月份畢業,已與一用人單位簽了協議,但九月份要出國留學(博後),請問這種情況屬違約嗎?

     2、如果與單位簽約後,同時又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算不算違約,要不要交違約金?

答:1、如果有出國深造正式的錄取通知,我校也按照升學處理,不作程式上的限制,但單位方面還需要自己去交涉,爭取對方認可。

   2、依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3]53號檔案中第四條規定:“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或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含參照部門),不視為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

(七)已與原單位解約、或原協議書因故丟失等原因,想重新獲取一份就業協議書,還要交錢嗎?手續如何?

答:1   答、首先找所在院系輔導員可以幫助解決。如解決不了,請輔導員開具證明簽字說明情況,到就業指導中心來領取新的協議書。按省教育廳規定繳納人民幣10元錢工本費領取新的協議書。

(八)定向、委培生如何改派?跟單位解除後可以領到推薦表、協議書?

答:定向、委培生原則上都得回原地區、原單位。

需要改派的過程是:

1、原定向、委培單位出具同意不回原地區、原單位就業、工作的函件;

2、到就業指導中心領取畢業生推薦表和三方協議書;

3、簽約新的用人單位。

4、委培生解約另行簽約單位後,根據江蘇省教育廳的規定,其開具的報到證上的培養方式仍然是“委培”(主要指研究生)。

(九)哪些情況下所籤協議自動解除?

答: 簽署江蘇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即學校發的那份)的,根據協議書第十一條註明: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經書面告知對方後,本協議解除:

(1)甲方被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2)乙方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參加國家及地方誌遠服務專案;(3)乙方報到時未取得畢業資格;(4)乙方被判處拒役以上刑罰或者被勞動教養;(5)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此外,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 [2003] 53號檔案”第四條規定: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畢業離校前升學、入伍或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含參照部門),不視為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