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如何計算加班費「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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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是每個勞動者都十分關心的話題,特別是一些加班工資的計算。那麼問題來了,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加班費是怎麼計算?我國有哪些法律對此有規定?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了解!

實行計件工資的員工如何計算加班費「詳解」

案情簡介:

李某於2014年4月1日入職甲公司,擔任車工。甲公司與李某訂立了一份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對李某實行計件工資制度。李某自小心靈手巧,勤勞肯幹,在車工的崗位上也不例外,除了8小時內完成公司規定的定額外,李某還在晚上和週末加班,當月完成的量比其他同事多很多。2014年5月20日,李某領到了4月份的工資,發現甲公司並沒有支付其晚上和週末加班的加班費,於是向甲公司提出支付上個月加班工資的要求。

法律問題:

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情況下,如何計算加班費?

法律分析:

1.什麼是計件工資制度?

計件工資制,是指根據勞動者生產的合格產品的數量(或者作業量)和預先設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勞動報酬。計件工資制與計時工資制不同,計時工資制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來計算勞動報酬的制度,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而計件工資制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是一種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

2.計件工資的計量因素

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勞動定額,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準。計件單價即員工每完成一件合格產品或每一單位工作量時,應得到的計件工資額。

3.計件工資制度下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37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規定:“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依據上述規定,計件工資制的加班工資的計算比例同於計時工資制的加班工資。但計件工資制並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工作或超額工作都有加班工資。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1)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沒有完成定額任務,而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以完成定額的,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2)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超額完成定額任務,其超額完成的部分不屬於加班,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3)勞動者在8小時工作日內完成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屬於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實行計件制的勞動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必須是在8小時工作時間外,且是在定額以外工作,這兩者必須同時滿足。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8小時內完成了勞動定額,在8小時外又延長了工作時間,屬於加班,甲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