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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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那麼大家知道國家規定的高溫補貼發放的時間是哪個月嗎?

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

據官方訊息小編得知,家規定發放高溫費的時間是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相關知識】

什麼是高溫津貼?

《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

誰能享受高溫津貼?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了高溫作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的勞動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溫津貼。

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標準因地而異,具體由各省根據實際確定。

廣東每年6月至10月期間發放,具體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每人每天6.9元。

高溫津貼是工資!不是福利!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這一觀念誤區,廣州市人社局提醒:

高溫津貼屬於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剋扣工資。

單位不發高溫津貼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在發放高溫津貼上違規,勞動者可以向工會尋求幫助,工會組織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及時改正。

此外,勞動者還可以向社保、安監等部門舉報,由相關部門採取責令用人單位整改、行政處罰等措施,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