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畢業生解讀《勞動合同法》

才智咖 人氣:1.24W

問題一:誰受《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保護?
  大學畢業生有各種各樣的求職願望,有的希望進入公務員隊伍,有的希望進入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也有的想進入企業或者自己創業。在這種情況下,大學畢業生在學習和掌握《勞動合同法》時,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
  與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適當擴大了適用範圍。除了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外,一是將民辦非企業納入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圖書館、民辦博物館、民辦科技館等。
  二是對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人員是否適用作了靈活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三是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四是對勞務派遣用工作了專門的規定。因此,如果大學畢業生選擇了《勞動合同法》適用範圍內的組織(用人單位)就業,就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規範和保護。

為畢業生解讀《勞動合同法》


問題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
  在求職就業過程中,不少大學生都曾遇到過這種情況,一些用人單位故意隱瞞真實的工作資訊,或者將工作條件和勞動報酬說得天花亂墜,到實際工作時完全不是這麼回事,這往往使畢業生大失所望,給其職業生涯帶來負面影響。
  鑑於現實生活中的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也就是說,在應聘時,大學畢業生有權瞭解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自己的工作內容和勞動報酬等;此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問題三:勞動者可否拒絕作答與勞動合同無關的個人情況?
  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保護勞動者的隱私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換句話說,不屬於“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用人單位都無權過問,勞動者也有權拒絕作答。
  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強查乙肝血清學指標將要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反《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四:用人單位能否要求求職者提供擔保或向其收取財物?
  少數用人單位為謀取錢財,採用招聘途徑,通過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培訓費、押金或服裝費等,獲取不當得利。一些畢業生求職時會遇到這種情況,參加面試時,公司告知要參加培訓,考試合格後方能錄用,培訓費自付。但當培訓結束後,用人單位會以條件不符、考試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錄用。或者用人單位稱會給予畢業生職位,但須繳納抵押金。大學畢業生急於得到工作,輕易地交出錢財。而當勞動者提出辭職時,用人單位卻拒絕退還抵押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法加大了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收取押金等行為的處罰力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以處罰。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