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關融資租賃與PPP模式合作簡介,歡迎大家閱讀!
(一)產品概述
國務院新下發43號文規定: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政府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為適應這一政策制訂該產品。
(二)產品設計目的
社會資本獨自或者與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簡稱SPV)進行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專案,投資者或SPV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專案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
(三)產品設計優勢
1.有利於政府平臺機構規避43號文影響
2.有利於拓寬租賃公司與政府合作範圍
方案操作流程
(一)方案流程介紹
1.政府平臺機構與集團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共同設立SPV公司,政府平臺機構可以資產方式出資,集團公司可以現金形式出資。
2.租賃公司與SPV公司簽訂裝置買賣合同(政府平臺機構的出資部分)、融資租賃合同;
3.政府平臺機構向租賃公司支付服務費;
4.公司租賃向銀行申請保理貸款;
5.銀行向租賃公司發放貸款;
6.租賃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裝置購買價款;
公司到期歸還租賃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賃公司到期歸還A銀行本金以及利息。
(二)交易結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