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才智咖 人氣:7.08K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即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表現為合同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238條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具有以下內容:

(1)租賃物的名稱;

(2)租賃物的數量;

(3)租賃物的規格;

(4)租賃物的技術效能;

(5)對租賃物的檢驗方法;

(6)租賃期限;

(7)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應當注意,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在於融通資金,其區別與一般的租賃合同,其租金往往高於一般的租賃合同;

(8)幣種。融資租賃合同在我國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引進外資,解決國內經濟建設資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國家的幣種和貨幣政策差異很多,因此,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常應當約定交易所採用的結算幣種;

(9)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在一般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負有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然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一方面,出租人承擔的實際上是一種融資人的角色,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僅僅是其一種投資方式,租賃物使用價值對其自身意義不大;另一方面,承租人承租租賃物是為了解決購買機器裝置等租賃物資金不足的困難,租賃物的使用價值對其意義巨大。因此,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物所有權的歸屬,各取所需。

另外,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交易金額通常比較高,而且往往涉及對外貿易,因此《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民用航空法》還特別規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佔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觀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器租賃合同,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和其他租賃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的融資租賃和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其他租賃,承租人應當就其對民用航空器的佔有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租賃合同的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於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裝置,然後由供貨商直接將裝置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徵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於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