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13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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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有關融資租賃合同,下面是其中的13項內容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融資租賃合同的13項內容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典型的融資租賃關係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內容涉及租賃和買賣兩個方面。其中的承租人和出賣人可以是同一主體。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

2、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的行政許可、風險承擔的處理規則:

(1)如果承租人對於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得以此為理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2)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應受到一定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5、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出賣人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承租人檢驗標的物合格後出具驗收合格通知書,並與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據此向出賣人付款。

6、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租賃物:

(1)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2)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後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予以協助。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8、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9、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根據破產法律制度規定,債務人基於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

10、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11、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不得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

12、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合同對於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1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佔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可以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瑕疵誰負責

案件回顧丁某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協議》,其中約定承租人對裝置購買的選擇負全部責任,質量保證期間發現裝置存在瑕疵或其他與裝置有關的任何問題,出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在相關購買合同中將對供應商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遭受任何損害由其直接向供應商行使索賠權。

後由於租賃物本身存在瑕疵,承租人向融資租賃公司要求賠償。

法院判決《融資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涉案《融資租賃協議》約定了融資租賃公司不是裝置的製造商和供應商也未對承租人對裝置的選擇所作的`任何宣告或陳述。承租人若遭受任何損失,由承租人根據購買合同的規定直接向供應商行使索賠權。融資租賃公司不應承擔因涉案裝置存在質量問題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及賠償責任。律師評析傳統租賃中,租賃物是出租方供給承租方使用的,除按照合同約定外承租方無選擇餘地因此在責任承擔上,出租人在傳統租賃中負有提供與承租人的要求相一致的租賃物,承擔著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而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的區別在於,融資租賃關係中租賃物的選擇是由承租人做出的,在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只有出資義務,對租賃物的質量等不承擔責任,承租人自行選擇租賃物,如存在瑕疵,應向供貨商提出索賠。

律師提示

1、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明確自身純出資的地位,對租賃物的選擇不得進行干涉,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選擇中起到作用之後,一旦發生租賃物出現瑕疵問題,出租人就需要對此瑕疵負責。

2、不能僅僅注重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索賠權的轉讓,在租賃物買賣合同中也要相應註明索賠權的轉讓。否則承租人無法順利的向供應商獲取賠償而出租人又要面臨不必要的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供貨合同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轉讓索賠權的,對供貨人的索賠應由出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應提供有關證據。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