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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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不知道大家有多少了解?下面為大家蒐集相關法律知識,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哦!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效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集買賣合同與租賃合同於一體,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和買賣兩部分。租賃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租賃關係的當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2)租賃標的物;

(3)租賃標的物的出賣人及其製造廠家;

(4)租賃標的物的交付與驗收;

(5)出租人購買標的物的成本;

(6)租賃期限;

(7)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8)租賃物的保險;

(9)其他約定。

買賣部分包括以下條款:

(1)買賣關係的當事人。其中,出賣人為租賃合同中指定的出賣人,買受人為租賃物的出租人;

(2)標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物;

(3)標的物的交付;

(4)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索賠;

(5)標的物的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約定;

(7)承租人對買賣合同的確認。

上述兩部分構成融資租賃合同,其中,租賃和買賣並非完全獨立的兩個合同,而是相互影響的兩個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租賃合同也因標的物履行不能而解除;租賃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解除,則買賣合同可以解除,但解除買賣合同須經三方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