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居住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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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臨時居住證辦理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臨時居住證辦理

臨時居住證怎麼辦理?

1、申辦人攜帶材料在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同時,經查驗手續合格的.,現場予以辦理、申請人應當根據當地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我國《居住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向《居住證》簽發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託的社群居民委員會辦理變更登記。

3、有效期分為1年,由流動人口自願選擇有效期限、《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持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延期。

臨時居住證辦理條件是什麼?

1、年滿16週歲,因務工、經商等擬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應當在申報居住登記的同時申領居住證。未滿16週歲或在居住地求學、培訓、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流動人口,自願申領居住證。未成年、殘疾等特殊人群申領居住證。

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監護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與未成年人關係證明。

3、行動不便的老齡、殘疾等流動人口,可委託親屬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辦理時應當提供代辦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書面委託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