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居住證過期多久還可以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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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鑑已開發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製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廣州居住證過期多久還可以續期,希望大家喜歡!

廣州居住證過期多久還可以續期

廣州居住證過期多久還可以續期

1、應在居住證到期前30日內,過期期間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需要進行重新辦理。

2、按照各地的一般規定,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到期前30日內,到公安機關或者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等經辦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3、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4、《居住證暫行條例》:

(1)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2)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3)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擴充套件資料: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根據9月1日實行的《廣州市來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廣東省居住證辦理工作指引(試行)》:

自9月1日起,辦理居住證的來穗人員,需要在居委會系統登記超過半年以上,才能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有效期為1年。

目前,由於新規剛推行,各區各街道執行時間不一,需要辦理居住證的市民需及時留意所在地的相關情況。

天河區來穗局工作人員介紹,根據《廣州市來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廣東省居住證辦理工作指引(試行)》,在廣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穗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在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這意味著,來穗人員辦理居住登記時,不再當場受理居住證,需辦理居住登記後滿半年才可以申辦居住證。

據介紹,“居住半年以上”是根據“資訊系統”進行界定,即以系統居住登記日期為準,在來穗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資訊有效的情況下,在廣州市區內居住累計滿半年。

若滿足下列情形之一,在“資訊系統”辦理居住登記後,也可申辦居住證:例如在學校就讀的,憑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證明核定連續就讀已滿半年;自購房的`,憑《房地產權證》登記日期或購房合同簽訂日期核定已滿半年等。

廣州居住證如何辦理

辦理條件

1、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的流動人員

2、在廣州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來穗流動人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個人需要申領居住證外,可以不發給居住證:

1、未滿十六週歲或者已滿六十週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辦理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

2、本人居住證相片回執及相片,或者工作人員通過居民身份證讀取晶片相片資訊。

3、居住登記回執(在旅館業住宿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除外)。

4、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之一。

證明材料須準確表述居住證申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在穗居住地址、在穗居住(或就業、就讀)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況。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或者屋主與借住人簽訂的借住手續證明等。

辦理流程

1、來穗人員前往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等,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提供居住地住址證明和聯絡電話,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資訊系統登記居住資訊,當場打印發給“居住登記回執”。以資訊系統居住登記日期為準,在登記資訊有效的情況下,在統計當日往前推算1年內,在廣州市區內有效居住登記滿半年方可辦理居住證。

2、半年後到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照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辦證受理點要收1張白底照片及1份照相回執);或者工作人員通過居民身份證讀取晶片相片資訊。

3、帶齊個人身份證資料和居住資料,到街(鎮)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居住證,現場填寫《廣東省居住證申請表》和《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如平臺上已有本人資訊資料的,此表不用再填);

4、受理後出具《居住證領取回執》;

5、待接到通知後,持《居住證領取回執》到原辦證點或由該社群的街(鎮)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人員上門巡查時交居住人員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