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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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模板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1

論文題目:關於僱凶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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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目的:希望通過對僱凶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於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於僱凶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於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僱凶殺人是一種複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係複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於僱凶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僱凶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僱主及被僱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於僱凶殺人案件的處罰要麼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麼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僱凶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僱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僱凶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佈,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於僱凶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僱凶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僱主、轉僱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僱凶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僱凶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僱凶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並著重針對僱凶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僱凶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

(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

(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

(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

(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僱凶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

四、參考文獻: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法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篇2

一、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並借鑑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0世紀80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於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並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湧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徵收類似於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佈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並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衝突。

4.由於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並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式性規定較少。

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並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充套件法律保障範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並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並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並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採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於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並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範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範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佈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世紀60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國小》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迴圈,對於那些處於“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04年頒佈的《兒童法案》,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採取了諸如“自由擇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執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程序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並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