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答辯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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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答辯發言

各位老師好!

我的論文題目是:中國當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分析——以農村土地制度的歷史發展為依據。下面,向各位老師介紹一下論文主要內容。請各位老師予以批評指正!

對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很多學者都在研究。這些研究集中在法學和經濟學領域。在法學上,許多民法學者借我國物權法制定的機會,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善建言獻策。他們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應採納法人化的構建思路,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構造為一個具體的法人組織,由該組織享有並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另有學者建議引進古日爾曼法上的總有制度對我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改革。在經濟學方面,大多數學者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為一種制度安排, 建議對其進行產權改革,使集體土地所有權成為一種獨立於國家政治和國有所有權的獨立的經濟制度,賦予農民和集體組織完整的產權。

但是,很少有人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歷史進行細緻的專業分析。而沒有這些歷史分析,我們就很難知道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怎麼產生的,其產生背景是什麼;也不會知道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如何演變成今天的狀態的,其演變背後的歷史動因又是什麼;更不可能知道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真正缺陷是什麼以及如何彌補這些缺陷。

基於此,本論文便以分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歷史發展為基礎,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演變歷程進行細緻的劃分,將其分為合作社土地所有權、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權、生產隊土地所有權以及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

合作社土地所有權,即高階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權,形成於1956年。它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初級形式,由合作社成員讓渡其私有土地所有權集合而成;同時,合作社成員享有退社自由,且退社時可以帶走自己原有的土地。因此,合作社土地所有權是一種不穩定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只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初級形式。

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權,形成於1958年,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產物。它可以說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高階形式。與合作社土地所有權相比,其公有化的程度得到了大大的提高,穩定性得到了增強,社員的退社自由被剝奪了。另外,由於人民公社是一種政社合一的組織,具有政治職能;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自然也就充滿了政治色彩,成了國家控制農村經濟、參與農村土地收益的重要途徑。在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權上表現得更多的是國家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社員的意志和利益。因此,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被動發展的結果。

生產隊土地所有權,形成於1962年,是對人民公社土地所有權進行修正的結果。人民公社剛一成立,農村便發生了罕見的為期三年的自然災害。這一災害迫使中央改變對於發展人民公社問題的態度,完善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確立“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根本制度。這一根本制度在土地所有權方面就表現為生產隊對生產隊範圍內土地的所有權。與前兩種集體土地所有權相比,生產隊土地所有權的存續時間比較長,直到1983年才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而終止,被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所取代。

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形成於1983年,是廢除人民公社體制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的結果。與前三種土地所有權相比,其具有如下特徵:第一,獨立性。前三種集體土地所有權均是在國家的強力推動下形成的,並依附於國家政治權力,沒有獨立性;但是,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則是國家退出農村經濟控制和利益分配格局的產物,濃重的政治色彩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成員的自治和民主表決。第二,主體抽象性。前三種土地所有權均具有明確具體的所有權主體——合作社、人民公社或生產隊;但是,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所有權主體,主體成了抽象的“集體”。第三,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前三種集體土地所有權下,作為所有權主體的組織親自指揮成員參加勞動並統一分配,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二為一;但是,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下,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獨立於土地所有權的用益物權。現行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民自願的選擇,是農民為權利而鬥爭所爭取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