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通知員工 辭退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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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通知員工 辭退算違法
    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不及時通知員工,而選擇直接將員工辭退,這種《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慣有的做法,在該法實施後,將面臨很大風險。按《勞動合同法》的新規,合同到期時公司沒發出合同終止的通知,而直接辭退員工,將視為勞動關係依然存在,單位的行為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將面臨雙倍支付賠償金。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單位在此規定上“栽跟頭”,甚至輸了官司賠了錢。
  案例
  遲了6天通知不續約 賠了1.8萬元
  合同自然到期後,公司未打算續約。剛巧碰到“五一”放假,遲了6天通知員工不續約,單位就支付了1.8萬元的賠償金。這是成都市勞動仲裁委裁定的一個真實判例。“類似情形涉及的賠償金問題,很多員工到我們這裡申請仲裁,但由於法律規定清楚,調解後大多數公司就直接付錢了。”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這起案例的緣由是:2001年5月,王先生到這家運輸公司上班。2012年1月,雙方補簽了一年期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07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鑑於王先生的工作表現等情況,該公司並未打算與他續約。接下來是“五一”大假,人力資源部門沒有通知王先生不續約。5月6日,大假結束後,王先生繼續去上班卻被告知,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公司不再續簽。
  勞動仲裁委認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到期時,公司沒向王先生髮出合同終止的`通知,直到5月6日才臨時通知辭退,該情形應視為王先生與公司建立了一個新的事實勞動關係。在不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時,公司向王先生髮出辭退通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仲裁裁決,公司按照王先生實際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一共向王先生支付了7個半月的雙倍經濟補償金18000元。
  調查
  公司很謹慎 寧願提前下通知
  “簽訂合同的時候,勞動者就該知道什麼時候到期,如果公司沒有通知續簽,肯定應視為雙方都知曉,應該自然終止。為什麼要公司多付出人力成本去提醒,甚至賠錢?”對於自然到期的續簽問題,成都一家連鎖酒店的總經理劉先生顯得不解。他認為,勞動者因合同到期失業可能面臨的生活、醫療問題應當由國家通過社會保障體系予以解決,而不能將這種風險通過立法的手段強加給單位。
  “公司沒有續簽的打算,會提前兩三天通知員工。”劉先生說。那為什麼不提前一個月通知,這樣就不用多付一個月的工資呢?劉先生解釋說,員工若是得知要離職了,剩下來的時間就會無心思工作,頂多每天去打打卡了事。“這還好說,就怕員工在這一個月內找公司麻煩,甚至利用職位謀私之類的。”合同自然到期前,公司到底應不應該通知?記者調查發現,大多數企業都選擇打“保險牌”,就是提前通知以求安穩。“可能公司在管理上就要多付出心力,但真要鬧到勞動仲裁委或法院,就要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寧願防患於未然。”
律師點評
  自然到期不續簽 員工可得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員工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即可走人。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勞動合同有3種情形: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原有的勞動法規對此沒有經濟補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此才有經濟補償的規定。”我省常年處理勞動糾紛的知名律師李書平說,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律師建議
  刪除自然到期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四川穀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李聲雯律師建議,假設不設定勞動合同到期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單位為了避免出現與同一勞動者簽訂二次合同而變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穩定員工隊伍,在做了成本、風險的比較後,更多的單位會選擇與勞動者簽訂期限較長的勞動合同,也就解決了立法者擔心的勞動期限短期化的問題。
  鑑於關於勞動合同自然到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各種理論存在著諸多缺陷,而且該規定的不公平導致在實踐中受到用人單位反對,建議將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合同自然到期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予以刪除,以使該法律的規定更加公平、合理,同時,也可以避免用人單位因懼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壓低員工工資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