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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管委會〔2016〕4號
洛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核定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正確引導合理的住房消費,滿足更多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體現制度公平,加強貸款風險防範,按照“存貸結合先存後貸”的原則,結合當前我市房地產市場情況和住房公積金資金執行情況,現就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核定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款額度計算方法
核定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取其中最低值。
(一)按借款人還貸能力計算:
月還款額度=夫妻雙方繳存基數之和×50%;
(二)按個人賬戶餘額和繳存時間計算: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賬戶餘額+配偶公積金賬戶餘額)×10倍×繳存時間係數(賬戶餘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繳存時間(月)與繳存時間係數對照如下:
6<繳存時間≤12繳存時間係數為0.7;
12<繳存時間≤24繳存時間係數為1.0;
24<繳存時間≤36繳存時間係數為1.1;
36<繳存時間≤48繳存時間係數為1.2;
48<繳存時間≤60繳存時間係數為1.5;
60<繳存時間 繳存時間係數為2。
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認定以賬戶設立之日起正常匯繳的賬戶餘額為準。
三、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低按15萬元核定;已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低按10萬元核定。
四、可申請貸款額不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五、可申請貸款額不高於最高貸款額度。
六、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