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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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崗位職責的重要性,制定崗位職責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勞動用工的科學配置。制定崗位職責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地測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