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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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崗位職責,崗位職責主要強調的是在工作範圍內所應盡的責任。那麼制定崗位職責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風副礦長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風副礦長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場,現場存在的通風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6、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制止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風副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