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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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已於2015年出臺,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面向城鄉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健全政府購買培訓服務的引導和激勵機制,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財政部、人社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百萬技能人才培訓福利計劃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目的,堅持市場需求導向,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活動,開發“職業培訓包”及其數字化網路教學資源和公共實訓機構建設執行等給予資金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培訓包括職業技能培訓、定向培訓、創業培訓、專項職業能力培訓、新型學徒培訓、繼續教育培訓和學歷職稱提升補貼。

本辦法規定的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人員(以下簡稱“培訓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參加職業培訓的企業職工、農村勞動力、院校學生、失業人員、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專業教師以及其他符合條件人員。

本辦法規定的職業培訓機構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公共實訓機構,以及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技師工作(流動)站、技能大師工作室。

本辦法規定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鑑定機構”)是指行政許可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建立職業市場需求和培訓成本釋出制度,通過政府採購確定調查機構,對市場需求職業、等級及其培訓成本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制定《天津市職業和技能等級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向社會公佈。

《目錄》應當包括職業名稱、職業技能等級、市場需求程度、培訓成本等內容。市場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別為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

市人力社保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建設專案對技能人才的需求變化,適時調整《目錄》內容。

第五條 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包括培訓費補貼、鑑定費補貼、職工培訓津貼、生活費補貼、實習補貼。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人員(不含職業院校學生)參加《目錄》內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取得技師、高階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享受培訓成本100%培訓費補貼;取得高階工及以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不同程度,分別享受培訓成本100%、90%和80%的培訓費補貼。培訓費補貼撥付給培訓機構。

(二)鑑定費補貼。培訓人員參加《目錄》內職業和等級技能鑑定,根據鑑定人數、職業類別、資格等級和平均鑑定成本,給予100%鑑定費(包括資格審查費、考核鑑定費、材料費)補貼。資格審查費撥付給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考核鑑定費撥付給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材料費撥付給實施技能鑑定的機構。

(三)職工培訓津貼。企業組織職工帶薪參加脫產、半脫產培訓,按照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享受培訓津貼,企業和職工各享受50%;企業職工利用業餘時間自行參加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津貼全額發放給職工個人。

(四)生活費補貼。普通高校(非職業院校)學生、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到培訓機構參加《目錄》內職業和等級全日制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課時享受生活費補貼,補貼發放給個人。

(五)實習補貼。職業院校與企業實行“雙軌制”培養模式,安排學生到企業實習,學生畢業後與實習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月享受實習補貼,最長期限12個月,實習補貼撥付給企業,由企業根據學生實習情況,按照不低於80%的標準發放給學生。

(六)師資培訓補貼。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專業教師參加培訓或到企業實踐鍛鍊,經鑑定考核取得《目錄》內職業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參照企業職工享受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培訓津貼。

第六條 企業新型學徒制補貼。對推行“企校雙制、工學一體”培養模式,開展新型學徒的企業和培訓機構給予補貼,補貼辦法依據《人社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7號)執行。

第七條 定向培訓補貼。各類人員參加定向培訓合格,6個月內實現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培訓機構可享受定向培訓補貼。企業新入職職工,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參加定向培訓合格的,培訓機構可享受定向培訓補貼。

第八條 繼續教育培訓和學歷職稱提升補貼。用人單位組織在職職工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和學歷職稱提升培訓的,在足額使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基礎上,給予用人單位不超過其上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含職工繳費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條 專項職業能力培訓補貼。公共實訓機構開展《專項職業能力目錄》內專案培訓,經鑑定合格的,給予100%的培訓費補貼。企業組織職工參加脫產、半脫產專項職業能力培訓,鑑定合格的,給予培訓津貼,企業和職工各享受50%;企業職工利用業餘時間自行參加培訓,鑑定合格的`,培訓津貼全額發放給職工個人。普通高校(非職業院校)學生、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參加專項職業能力全日制培訓,鑑定合格的,根據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課時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發放給個人。

第十條 創業培訓補貼。對參加創業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的,按取得證書人數給予創業培訓機構培訓費補貼。對參加培訓後半年內成功創業的,按照成功創業人數再給予創業培訓機構創業成功補貼。對已成功創業人員參加改善和擴大企業培訓並取得培訓結業證書的,按取得證書人數給予創業培訓機構培訓費補貼。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每人最多可享受兩個職業各等級的培訓補貼,同一年度內只可享受一次,其中企業轉崗、就失業轉換人員一年內可享受兩次培訓補貼。

院校學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每人最多可享受兩次培訓補貼,同一年度內只可享受一次。

各類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定向培訓補貼。

第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撥付流程

(一)補貼申請。培訓機構在培訓開始前,應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開班和培訓費補貼申請,並提交開班備案相關材料。開班後,鑑定機構、企業、個人應向人力社保部門提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

(二)稽核撥付。人力社保部門按季度稽核職業培訓補貼,並向財政部門出具資金撥付意見。財政部門複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人力社保部門,經公示無異議的由人力社保部門撥付至培訓機構、鑑定機構、企業和個人。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後付制,培訓人員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後予以撥付。

(三)資金監管。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嚴格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嚴禁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依法追回補貼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職業培訓工作經費

(一)《目錄》調查經費。市財政部門按照政府採購結果安排《目錄》調查經費,用於調查統計、專家論證等相關工作。

(二)檢查和培訓經費。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對各類培訓班開展實地檢查,給予檢查費補助。市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全市培訓機構、培訓經辦工作人員免費開展業務培訓,給予培訓經費補助。

(三)工作推動經費。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應對組織實施百萬技能人才培訓福利計劃的責任單位給予工作推動經費補助。

第十四條 職業技能競賽補貼。對市級一類競賽、市級二類競賽給予職業技能競賽經費補貼。對於參加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組織的全國比賽及集訓費用予以據實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天津市職業技能競賽經費補貼辦法》(津人社局發[2013]41號)執行。

第十五條 “職業培訓包”專案開發經費。職業培訓包專案經費由專案開發單位籌措,市財政部門對職業培訓包的開發和持續改進給予一定經費補助,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職業培訓包”數字化網路教學資源開發經費。對“職業培訓包”數字化網路教學資源開發工作,給予經費補貼,用於數字化學習資源製作、平臺建設、評審驗收、成果推廣應用等,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公共實訓機構設施裝置費補貼。對市級職業技能公共實訓機構給予設施裝置購置和維護保養專項資金補貼,具體辦法按照《天津市職業技能公共實訓中心裝置維護保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津人社局發[2015]34號)執行,並給予日常執行費用補貼。對於區縣建設的公共實訓機構,可給予一定的設施裝置購置費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建立職業培訓補貼標準隨調機制。市人力社保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本《補貼辦法》印發各項補貼標準並根據物價和生活水平的變化情況,對職業培訓各專案補貼標準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20年12月31日廢止。原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9〕71號)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百萬技能人才培訓福利計劃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4號)於2015年12月31日廢止,不再執行。其他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從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