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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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勞動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這個案列吧!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張某作為保潔員與某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資為每月1800元,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合同約定工資的80%,即每月1440元。張某履行勞動合同5個月後,認為試用期工資低於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1560元),遂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被公司拒絕,引發勞動爭議。

法律貼士

該案例主要涉及勞動者的試用期期限和試用期內工資問題。《勞動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1.關於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本案中,張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合同約定的六個月試用期違反了法律規定。

2.關於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張某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1560元,因此,合同約定的每月1440元的試用期工資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八十五條明確規定,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張某已經履行了五個月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定試用期上限三個月,對於多履行的三個月,公司要以月工資1800元的標準,向其支付賠償金5400元,同時,公司還要補足張某五個月不滿當地最低工資的差額部分,並按1800元的標準確定張某尚未履行的一個月的工資。

特別提醒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約定用人單位對新錄用職工進行一定期限試用的合同條款,試用期的約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除了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內工資外,還對試用期的次數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於已經在崗的勞動者進行轉崗,一般不再約定試用期。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值得注意的是,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約定的試用期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