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自傷能報銷醫療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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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元旦假日,蔣某駕駛自家轎車前往市郊參加同學兒子婚禮,席間,蔣某喝了約一瓶啤酒。歸來經過一處在建工地路邊時,因躲對面運土車,蔣某在打方向盤時因用力過大,與路側行道樹發生碰撞,轎車側翻損壞,蔣某被壓致下肢多處受傷。事發後,蔣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32天,花費醫療費1.3萬餘元。交警經事故現場勘查認定,蔣某系酒後駕駛,且操作不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鑑於蔣某並未構成醉酒駕駛、且傷情較重,警方只對其予以罰款處罰。

酒駕自傷能報銷醫療保險嗎?

蔣某出院後到醫保辦要求報銷醫療費,醫保辦告知其系違法酒駕肇事自傷,依據《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2條(三)項規定:將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傷自殘(精神病患者除外)等,認定為違法、違規行為,其由此所產生的醫療費不在醫保資金支付之列。該說法對嗎?法律對此是怎樣規定的?

【分析】該醫保辦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儘管蔣某所受傷害系醉酒駕車自傷,並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依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蔣某的治療費用應由醫保支付。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30條明確規定:下列(4種情形)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蔣某所受傷害雖自己酒駕違章、違法所致,但並不在上述法律規定的4種情形之內。《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系政府規章,依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適用原則,應以《社會保險法》為準。

此外,從醫保制度設立的初衷看,國家為勞動者設立基本醫療保險,其目的就是為補償勞動者因傷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是在職工疾病、受傷、生育時,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醫保制度的目的是降低百姓的就醫負擔,如果這也不保,那也不保,就違背了制度設立的初衷。更何況,無論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中均有參保人繳納部分(其死亡後,醫保卡若有剩餘資金,依照法律規定是可以繼承的)。那麼,當參保人因病或受傷需要支付醫療費時,由醫保金予以支付,即體現了國家醫保福利待遇,也是參保人在使用自己預存資金。

對此,蔣某可依法向醫保的主管機關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若對複議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