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再次鑑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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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再次鑑定需要提供什麼材料呢?需要什麼條件呢?當職工對於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不滿或者有疑問的時候,可以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出來之後的15天內提出勞動能力再次鑑定。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指南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依據

一、《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

三、《關於勞動能力鑑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5號)。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條件

一、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二、收到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所需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材料詳細要求 備註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樣表下載] 原件 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原件)

工傷認定書 影印件 工傷認定書(影印件)

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影印件 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影印件)

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影印件 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影印件)

工傷初診門診病歷、首診出入院記錄 影印件 工傷初診門診病歷、首診出入院記錄(影印件) 參加現場醫學鑑定時,需攜帶所有工傷相關診療記錄材料

收到市級鑑定結論時間證明

收到市級鑑定結論時間證明(原件)

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流程

1、當事人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受委託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由省勞鑑中心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稽核,材料齊全的,開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開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3、省勞鑑中心組織相應科別專家對被鑑定人進行現場醫學鑑定;

4、省勞鑑中心將醫療衛生專家的鑑定意見彙總,交由省勞鑑委醫學專家組和省勞鑑委工作會議研究討論;

5、將省勞鑑委的最終鑑定結論印發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