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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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養老保險新政策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了《關於城鎮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並希望藉此最大限度地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關部門介紹,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標誌著本市基本養老保險開始從制度覆蓋向人群覆蓋轉移。此前,養老保險補繳只向單位開放,因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情況,才能由單位辦理補繳。這次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新辦法的出臺,填補了個人補繳的空白。不是由於單位原因,而是由個人各種原因導致的中斷繳費,也可以辦理補繳了。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繳條件有哪些?

回答:本市補繳人群首先須具有本市戶口,其次要是在市、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人員,因各種原因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有繳費中斷情況的,可以按程式進行補繳,但國家及北京市規定的不繳費情況除外。

有關部門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補繳人群也涉及單位職工,即檔案曾存放在職介或人才中心的單位人員。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繳方法是什麼?

回答:個人向存檔機構書面申請,通知規定,存檔人員申請辦理補繳手續時,需向區(縣)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所屬的存檔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並附本人簽字確認的補繳工資基數以及本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經存檔機構初審並將相關材料報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由本人到存檔機構按照本市有關政策及歷年繳費規定補繳1992年10月之後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有關部門強調,這次補繳不強制推行,完全採用自願方式(筆者認為這是本次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很人性化的地方)。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補繳金額有多少?

回答:補繳保費可三檔基數選一,補繳時,以本人確認的相應補繳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分別乘以辦理補繳時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與相應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作為相應補繳年度的補繳基數,按照20%的比例繳納。

具體到個人申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可以在三檔相應年度繳費基數中選擇。第一檔,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第二檔,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第三檔,補繳年度繳費基數下限。

有關部門解釋,由於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提高很快,現在本市職工的社會平均工資已比1992年前後增長了近20倍,為了保證社保基金不受損失,因此補繳的基數不能再直接以當年的工資水平來計算(點評:由此看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出臺很及時有效)。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繳費標準是什麼?

回答:(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釋出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問題: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待遇好不好?

答案: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係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係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死亡時止。

2、基礎養老金標準

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這是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非常給力的一點)。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資訊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覆印件、《參保人員資訊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資訊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系統。

(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彙總的電子預繳費資料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資訊匯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資訊匯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系統。

(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資訊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資訊。根據電子扣款成功資訊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佈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釋出最低繳費標準和最高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準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餘,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餘額等資金。

(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