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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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江西養老保險新政策

江西養老保險新政策

從江西省政府新聞辦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獲悉,日前,江西印發了《關於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江西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做出了進一步完善。具體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統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和計發使用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完善參保繳費政策;調整繳費工資指數政策,擴大實際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年度範圍。

統一養老保險繳費核定和計發使用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頒佈的省級統籌標準,為適度均衡各地參保企業及職工繳費負擔和水平,適當均衡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通知》明確,參保人員(含用人單位職工及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採用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按原來的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統一調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繳費基數最高為崗平工資300%

為進一步促進擴面徵繳,提高參保覆蓋率,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並與我省現行養老保險政策相銜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確定,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本單位參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按本單位參保職工月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的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月繳費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月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年度全覆蓋

與參保人員繳費和計發基本養老金時統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相銜接,《通知》規定,參保人員1995年10月1日以後實際繳費年限期間的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由按當年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與當年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統一調整為按當年職工本人月繳費基數與當年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比值計算。將原未計算繳費工資指數的2000至2004年度納入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年度。

為充分體現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水平和繳費年限掛鉤的繳費激勵機制,《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年限的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範圍,由按規定計算若干年本人繳費工資指數年度和2005年至退休當年全部年度的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調整為從1995年10月1起至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實際繳費年限全部計算本人繳費工資指數。

完善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政策

《通知》規定,1995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本人繳費工資指數,由1995年10月1日起前推3年、每年按1.0計算統一調整為:(1)1992年10月1日至1995年9月30日繳費工資指數,每年按當年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當年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2)1992年9月30日前全部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每年按1.0計算。

實行新老辦法五年過渡期

江西省人社廳副廳長、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華在新聞釋出會上說,為使按《通知》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原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過渡,《通知》設定五年過渡期(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部分,按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對待遇差逐年分別按90%、70%、50%、30%、10%列入統籌支付;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採取逐年增加支付比例的辦法分別按照30%、50%、70%、80%、90%列入統籌基金支付。過渡期結束後,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統一按新辦法執行。

已辦理退休手續人員不在《通知》適用範圍

江西省人社廳副廳長、省社保中心主任侯仲華在新聞釋出會上說,《通知》適用於已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改制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等);適用於已參加我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通知》實施前已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不在《通知》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