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龍江養老保險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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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龍江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納部分必須按時繳納,逾期要收滯納金,並且可以強制執行。

2015黑龍江養老保險新政策

徵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自主據實申報繳納。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不能按照規定期限繳費的,可以向省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申請,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對緩繳的費款免徵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作出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補繳職工個人欠繳的費款時,應當按照規定的利率計算補繳職工個人應納利息。

用人單位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並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用人單位遲延繳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檢查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