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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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怎樣呢?有哪些值得我們注意的點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最新上海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上海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接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通知:從2016年4月1日起,上海市工傷保險費率從原來0.5%降為0.32%。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節選)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佔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於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按照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小於等於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200%、小於等於400%的,費率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400%、小於等於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於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五)本辦法實施後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

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關係和諧示範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後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於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核。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但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的。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下列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範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

(二)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

(三)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

(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根據《關於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滬人社專發〔2015〕40號)規定在創業孵化期內 ,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七)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八)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

(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並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

上海市工傷保險政策問答

1、用人單位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幾類?

答: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如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貨幣市場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等為一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煤炭開採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採選業、有色金屬礦採選業等則為八類行業工傷保險風險類別。

2、如何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勞務派遣單位統一按二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

用人單位登記註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需要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並從變更次月起按照調整後的工傷風險類別繳納工傷保險費率。

3、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是多少?

答: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規定執行,即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4%、0.7%、0.9%、1.1%、1.3%、1.6%、1.9%,並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4、費率政策調整後,本市在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方面還有哪些舉措?

答: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二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先行下浮一檔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執行,即一類至八類行業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繳費。

5、用人單位2015年10月1日後已按原政策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如何清算?

答:考慮到政策調整的時間較緊,為方便經辦操作和政策平穩銜接,《通知》明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間,用人單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2016年4月1日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分別按一至八類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進行調整結算。

6、何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答: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7、何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

答: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佔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8、用人單位浮動費率分為幾個檔次?

答: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分為兩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於二類至八類行業的,浮動費率各分為四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上海工傷各項保險繳費比例

一、上海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繳納比例:21%;個人繳納比例:8%

醫療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1%;個人繳納比例:2%

失業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5%;個人繳納比例:0.5%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比例:1%;個人不承擔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比例:0.5%;個人不承擔繳費

二、2017上海社保繳費基數

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佈的最新訊息顯示:4月1日-3月31日的社保繳費基數,最高15108元(去年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3倍),最低3022元(去年本市職工月均工資的60%)。

注: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5108元,下限為3022元。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三、2017上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

1、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職工本人和單位繳存比例各不低於規定的最低繳存比例,取正整數)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其緩繳額。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由月平均工資調整為月平均工資。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後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

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97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378元。度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7%的繳存比例所對應的月繳存額下限為20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四、上海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區別

1、 什麼是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失業、疾病、工傷等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六個部分。

2、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什麼區別?

(1)屬性不同。社會保險的依據是國家《憲法》,是國家的基本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是通過國家或地方立法強制執行的。商業保險是國家經濟活動的一個方面,是人民保險公司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的經營活動,這種經營活動是由保險者與被保險者雙方按照自願原則、通過簽定契約來實現的。

(2)保險的物件和作用不同。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為保險物件,其作用是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和失業時的基本生活,這種保障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商業保險是以投保的自然人為保險物件,其作用是根據契約規定給予投保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3)待遇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從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會出發,著眼於長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隨著物價上升和社會生產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業保險只著眼於一次性經濟補償,給付水平的確定只考慮被保險人繳費額的多少,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4)管理體制不同。社會保險的管理體制是以各級政府主管社會保險的職能部門及所屬的社會保險事業機構為主體,為實現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事務實行人、財、物的統一管理。商業保險的管理體制是自主經營的各經濟實體自主經營,其管理工作全部圍繞嚴格履行保險合同而進行的。

(5)立法範疇不同。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之一,也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屬於勞動立法範疇。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受經濟合同法保護,屬於經濟立法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