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及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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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湘鄉市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及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1、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城鎮企業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

2、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可採用月繳費,也可選擇季度繳費)

3、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且滿1年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3、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①終止勞動合同的;

②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④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⑤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此款自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

⑥在職人員本人申請自謀職業,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按照國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自謀職業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次性安置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並繼續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繳費滿1年以上後失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核定待遇期限時,以前的繳費年限可合併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