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辦規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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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參保人員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加強異地就醫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規程。

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辦規程全文

  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參保人員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聯網結算,加強異地就醫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根據《關於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4〕93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跨省異地就醫是指參保人員在省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診療行為。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部級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組織、指導協調省際間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依託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為跨省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和費用直接結算提供支撐;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完善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管理功能,統一組織協調並實施跨省異地就醫管理服務工作;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按國家和省級要求做好跨省異地就醫經辦工作。

第五條 跨省異地就醫費用醫保基金支付部分實行先預付後清算。預付金原則上來源於各統籌地區醫療保險基金。

第六條 各地要優化經辦流程,實現跨省異地就醫參保人員持卡就醫結算。具備條件的,可將公務員醫療補助、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城鄉醫療救助等納入“一單制”結算。

第二章 範圍物件

第七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

(一)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指退休後在異地定居並且戶籍遷入定居地的人員。

(二) 異地長期居住人員:指在異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

(三)常駐異地工作人員:指用人單位派駐異地工作且符合參保地規定的人員。

(四)異地轉診人員:指符合參保地轉診規定的人員。

第三章 登記備案

第八條 參保地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網站、手機等多種形式辦理。

參保地經辦機構收到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和異地轉診人員提交的跨省異地就醫申請時,經辦人員應即時稽核確認,填寫生成《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登記備案表》(見附件1),該表一式兩聯,蓋章後一聯留存參保地經辦機構,一聯交予申請人簽收。

第九條 跨省異地就醫備案人員資訊變更。

(一) 已完成異地就醫備案的人員,若異地居住地、定點醫療機構、聯絡電話等資訊發生變更,或轉診人員在異地醫療期間如需再次轉院或入院,直接向參保地經辦機構申請變更,並經其稽核確認。

(二)異地就醫人員的待遇享受狀況變更,如暫停、恢復、終止等,參保地經辦機構必須及時辦理。

第十條 參保地經辦機構應將跨省異地就醫參保人員備案資訊實時上報至部級經辦機構。

第四章 就醫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經辦機構應按照合理分佈、分步納入的原則,在省內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選擇確定跨省異地就醫定點醫療機構,並報部級經辦機構統一備案、統一公佈。

跨省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發生中止醫保服務、取消或新增定點等情形的,省級經辦機構應及時上報部級經辦機構,由部級經辦機構統一公佈。

第十二條 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在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時,應當在跨省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自行選定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異地轉診人員辦理異地就醫備案手續時,應當按參保地規定在跨省異地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確定轉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異地就醫人員應持社會保障卡就醫,執行就醫地醫療機構就醫流程和服務規範。

第十五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對異地就醫患者進行身份識別,確認相關資訊,為異地就醫人員提供優良的醫療服務。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具體稽核。

第五章 預付金管理

第十六條 預付金是參保地省級經辦機構預付給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用於支付參保地異地就醫人員醫療費用的資金,原則上按可支付上年兩個月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的額度核定,按年清算。預付金在就醫地財政專戶中產生的利息歸就醫地所有。

第十七條 預付金建立之初由各省級經辦機構上報預付金額度,部級經辦機構彙總確認,生成《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付款通知書》(見附件2)、《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款通知書》(見附件3),各省級經辦機構在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下載後按當地規定通知同級財政部門付款和收款。

第十八條 部級經辦機構每年1月底前,根據上一年度各省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資金支出情況,核定各省級經辦機構本年度應付、應收預付金,生成《全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預付金明細表》(見附件4),出具預付金額度調整通知書(見附件4-1、附件4-2),通過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進行釋出。

第十九條 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下載預付金額度調整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參保地省級財政部門在確認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全部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對經辦機構提交的預付單和用款申請計劃稽核無誤後10個工作日內進行劃款。各省應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預付金的收付工作。

第二十條 建立預付金預警和調增機制。預付金使用率為預警指標,是指異地就醫月度清算資金佔預付金的比例。預付金使用率達到70%,為黃色預警。預付金使用率達到90%及以上時,為紅色預警,啟動預付金緊急調增流程。

第二十一條 當預付金使用率出現紅色預警時,就醫地省級經辦機構向部級經辦機構報送預付金額度調增申請。部級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對就醫地提出調增的額度進行稽核確認並向參保地省級經辦機構下達《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通知書》(見附件5)。

第二十二條 參保地省級經辦機構接到部級經辦機構下達預付金緊急調增通知書,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確認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全部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對經辦機構提交的預付單和用款申請計劃稽核無誤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預付金緊急調增資金的撥付。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完成預付金額度及調增資金的付款和收款後,5個工作日內將撥付彙總表、收款彙總表以書面形式反饋到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同時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資訊。

第二十四條 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參保地撥付的預付金或預付金緊急調增資金、清算資金,省級經辦機構可向部級經辦機構提出暫停參保地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的申請。部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各省(區、市)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各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協調和督促統籌地區及時上繳跨省異地就醫預付及清算資金。

第六章 醫療費用結算

第二十五條 醫療費用對賬是指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就住院醫療費用確認醫保基金支付金額的行為。醫療費用結算是指就醫地經辦機構按協議或有關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支付費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異地就醫人員直接結算的住院醫療費,原則上執行就醫地規定的支付範圍及有關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設施和診療專案範圍)。醫保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等執行參保地政策。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員出院結算時,就醫地經辦機構將其住院費用明細資訊轉換為全國統一的大類費用資訊,經國家、省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傳輸至參保地,參保地按照當地政策規定計算參保人員個人以及各項醫保基金應支付的金額,並將結果回傳至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出院時,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住院結算單》(見附件6)結清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就醫地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協議結算。參保人員因故全額墊付醫療費用的,相關資訊由醫療機構上傳,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回參保地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每日自動生成日對賬資訊,實現參保地、就醫地省級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和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的.三方對賬,做到資料相符。如出現對賬資訊不符的情況,省級經辦機構應及時查明原因,必要時提請部級經辦機構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在參保人出院結算後5日內將醫療費用明細上傳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參保地經辦機構可通過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查詢和下載醫療費用及其明細專案。

第三十一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當在次月20日前完成與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對賬確認工作,並按協議約定,按時將確認的費用撥付給醫療機構。

第三十二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在本轄區發生的異地就醫醫療費。其中,同屬省本級和省會城市的定點醫療機構,其費用原則上由省本級經辦機構負責結算,省本級不具備經辦條件的,可由省會城市負責結算;同屬地市級和縣(市、區)的定點醫療機構,其費用原則上由地市級經辦機構負責結算。

第七章 醫療費用清算

第三十三條 異地就醫費用清算是指省級經辦機構之間、省級經辦機構與轄區內經辦機構之間確認有關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的應收或應付額,據實劃撥的過程。

第三十四條 部級經辦機構於每月21日前,根據就醫地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對賬確認後的醫療費用,生成《全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見附件7)、《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應付醫療費用清算表》(見附件7-1)、《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職工醫保基金支付明細表》(見附件7-2)、《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明細表》(見附件7-3)、《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職工醫保基金稽核扣款明細表》(見附件7-4)、《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居民醫保基金稽核扣款明細表》(見附件7-5)、《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應收醫療費用清算表》(見附件7-6),各省級經辦機構可通過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精確查詢本省內各統籌區的上述清算資訊,於每月25日前確認上述內容。

第三十五條 部級經辦機構於每月底前根據確認後的《全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生成《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見附件8)、《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見附件9),在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釋出。

第三十六條 各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下載《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後,於5個工作日內提交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確認跨省異地就醫資金全部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對經辦機構提交的清算單和用款申請計劃稽核無誤後10個工作日內向就醫地省級財政部門劃撥資金。省級財政部門在完成清算資金撥付、收款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劃撥及收款資訊以書面形式反饋到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向部級經辦機構反饋到賬資訊。

第三十七條 省級經辦機構之間完成清算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轄區內各統籌地區異地就醫資金的上解或下撥。

第八章 稽核監督

第三十八條 異地就醫醫療服務實行就醫地管理。就醫地經辦機構要將異地就醫工作納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範圍,細化和完善協議條款,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第三十九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異地就醫人員的投訴渠道,及時受理投訴並將結果告知投訴人。對查實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按相關規定執行,並逐級上報部級經辦機構。

第四十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發現異地就醫人員有嚴重違規行為的,應暫停其直接結算,同時上報部級經辦機構協調參保地經辦機構,由參保地經辦機構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就醫地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行為涉及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違規費用予以扣除,用於衝減參保地異地就醫結算費用。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背服務協議規定並處以違約金的,由就醫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部級經辦機構適時組織跨省異地就醫聯審互查,對就醫地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評,協調處理因費用稽核、資金撥付發生的爭議及糾紛。

第四十三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強異地就醫費用稽核管理,建立異地就醫結算執行監控制度,定期編報異地就醫結算執行分析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級經辦機構對跨省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和清算過程中形成的預付款項和暫收款項按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第四十五條 異地就醫業務檔案由參保地經辦機構和就醫地經辦機構按其辦理的業務分別保管。

第四十六條 各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登記備案表

2.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付款通知書

3.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收款通知書

4.全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預付金明細表

4-1.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付款通知書

4-2.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調整收款通知書

5.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預付金額度緊急調增通知書

6.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住院結算單

7.全國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清算表

7-1.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應付醫療費用清算表

7-2.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職工醫保基金支付明細表

7-3.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明細表

7-4.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職工醫保基金稽核扣款明細表

7-5.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居民醫保基金稽核扣款明細表

7-6.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應收醫療費用清算表

8.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付款通知書

9._______省(區、市)跨省異地就醫費用收款通知書

10.跨省異地就醫備案、預付金、結算、清算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