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家稱建築業工傷保險創新之路不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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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工傷維權”是全國政協社法委從2013年開始一直跟蹤的專題。在全國政協的推動下,國家四部委於2014年12月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檔案”)。2015年12月21日至25日,全國政協社法委組織委員赴湖南、湖北兩省就“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開展監督性調研。調研的重點就是103號檔案的貫徹落實情況。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的一些資料,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莊家稱建築業工傷保險創新之路不能停止

調研組由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帶隊,邀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等部委有關同志參加。

這是一次監督之行,也是一次解惑之行。調研組不僅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詳盡的詢問,發現了政策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與相關部門共同探討解決問題的辦法,還及時地解惑答疑,指導地方正確理解103號檔案精神,充分發揮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職能。

“按專案參保”落實到位許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保障建築工人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是要保證每一個建築工人特別是建築農民工都在工傷保險覆蓋範圍內。如何實現“全覆蓋”?103號檔案有重大突破,即“按專案參保”。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3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這表明社會保險法的保障範圍僅針對企業職工,同時也意味著非企業職工不能享受國家工傷保險待遇。建築行業絕大多數農民工都不是建築企業職工。但眾所周知,這是一個高工傷風險行業。建築行業涉及量大面廣,多種用工、尤其是臨時用工更符合建築企業生存和發展需要,不可能也不必要使所有工人都成為建築企業職工,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轉包、分包、勞務派遣,呈現出建築行業人員流動性強、用工形式靈活、週期短等特點,如果簡單按照工傷保險法的要求以企業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顯然不現實。調研組成員,全國政協委員李藍就談到,他年輕時曾當過一段時間的建築工人,還發生過兩次工傷,“那時,我跟著師傅當鋼筋工,一年要走十幾個工地,難道要上十多次保險嗎?根本做不到。”

如何解決這個問題?2014年年初,由全國政協副主席盧展工帶隊,全國政協社法委組織開展多次調研,當時就瞭解到,北京、江蘇、湖南等省市針對建築業管理及用工方式特點,很早就探索“以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比如,2007年湖南省人社和住建兩部門就聯合釋出檔案,明確規定省內進行建築施工活動的所有建築施工企業統一以工程專案按屬地原則參保,工程專案施工期限為企業參保有效期限,保險範圍覆蓋施工現場內所有務工人員。長沙市吸納了建築意外傷害險的優點,實行“按專案參保、不計名”的參保繳費辦法,建築企業參保積極性明顯提高。

 湖南等地在建築業工傷保險先試先行的做法,為103號檔案確定“按專案參保”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2014年12月,103號檔案出臺,第一條就有這樣的規定:“針對建築行業的特點,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為了保證按專案參保落到實處,103號檔案還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按專案參保可以說是103號檔案的最大亮點,是針對特殊行業和特殊人群,對社會保險法的有益補充,因此受到相關人士的一致好評。

然而,調研中瞭解到,在落實“按專案參保”過程中,各地執行情況有所差別。在湖南省四廳局轉發103號檔案後,湖南省湘潭市新開工的建築工程專案參保率達到100%。湘潭市人社部門聯合住建部門出臺了適宜建築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專案開工至竣工時段工作流動人員都屬於參保物件。從目前情況來看,工作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聯動機制已形成。該市建築行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難題得到真正破解。

而在湖北武漢,建築業農民工參保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該市2015年城建新開工專案2125個,在建專案近萬個,從業農民工50餘萬人。但是,由於依然按照人員參保的傳統方法進行統計,無法準確知道到底有多少專案參加了工傷保險。

“問題出在哪裡?”調研組組長呂忠梅當即指出,這是因為沒有認真準確按照103號檔案規定,進行按專案參保的統計,人社部門與住建部門的聯動機制尚未真正建立。“還是按過去的老辦法,按用人單位參保,按人數參保,效果必然差強人意。”

聽了調研組的分析後,武漢市人社局副局長張成仁點頭稱是,並表示:“我們對103號檔案學習不夠,回去要認真領會檔案精神,進一步改進工作措施和方法。”

 “按專案參保”是安全生產必備條件不是行政許可

如何保證“按專案參保”,103號檔案給出了行之有效的措施———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核發施工許可證和安全許可證的必要條件。

但此條規定在一些地方執行遇到了阻力,原因是有些人認為將辦理工傷保險作為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不符合《建築法》的相關規定。“是不是與政府簡政放權相違背?”調研中,也有不少人發出這樣的疑問。

對此,調研組反覆強調,按專案參保是作為安全生產檢查的必要條件之一,不是行政許可的前置條件。在103號檔案制定過程中,四部門就此問題與國務院法制辦進行過銜接,該條與《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並無衝突。呂忠梅說,在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必須要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是簡政放權的重要內容。但行政審批並非“一減了之”,該減的必須減,不該減的堅決不能減。簡政放權旨在讓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減少行政干預,因此,減的是不能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為部門和地方利益設定的各種審批。但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等,是政府應該發揮作用的地方,也是政府必須履行的職能,這樣的審批不僅不能減,還要進一步加強。因此,住建部門應該把好關,切實落實這項措施,這是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關鍵。

呂忠梅還表示:“全國人大啟動《建築法》修訂時,我們會提出修法建議,建議把這項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工傷保險:真的比不上商業保險嗎?

調研中瞭解到,103號檔案落實還有一個難點,就是一些建築企業已經購買了商業保險,不願再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增加了工傷保險擴面徵繳的難度。

調研組在湖北武漢實地調研了兩家企業。中建三局是一家大型國有建築企業,據副總經理李勇介紹,目前,該局在全國範圍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專案355個,繳納金額8000萬元,涉及農民工15萬人;同時,為農民工繳納意外傷害保險專案591個,繳納金額9000萬元,涉及農民工17萬人;兩項保險有重複交叉。

山河集團是一家大型民營建築企業,據介紹,該家企業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在全國的12個區域公司,都是按當地規定購買團體意外險,少數專案部還購買了其他險種。該企業還在內部建立了工傷賠付基金,保證每一位工傷人員能夠得到比商業保險多30%的賠付。

從企業的角度,中建三局建議:進一步梳理相關政策法規,統一政策,消除重複繳納相關保險費用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程式和操作方法;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實現快速理賠。可借鑑商業保險操作模式,以專案團體名義購買,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只要有證據證明該人員是專案人員,就能進入理賠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