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築行業工傷保險政策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也很好奇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切實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建築行業特點,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建築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該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在註冊地區縣(自治縣)參加工傷保險,實行五險統徵;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專案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承建專案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以建設專案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專案開工前辦理工傷保險,取得建設專案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以下簡稱《參保證明》,附件)。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一)適用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專案適用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專案從業人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覆蓋人員
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覆蓋建設專案的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勘察設計單位等專案建設各方在該施工專案的從業人員。以上人員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參保的,不屬於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覆蓋人員。
(三)參保登記
建設專案參保登記。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應於建設專案開工前到專案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以建設專案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專案中標確認書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承接工程通知書、建設專案建設合同的原件及影印件;
2.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影印件,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影印件;
3.已經開工的,還需提供專案建設開工通知書。
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證件等原件查驗後退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參保單位名稱為建設專案名稱,下設建設施工等用人單位名稱作為參保成員單位。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建設施工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繳費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建設專案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撥付給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繳納。繳費額度按建設專案工程總造價的0.1%計算。建設專案工程總造價以建設工程專案中標確認書或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的額度為準。
(五)退費
建設專案在開工前取消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原辦理建設專案參保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參保用人單位申請退費的申請;
2.繳費發票原件;
重慶建築行業工傷保險政策具體是怎樣的呢?大家是否也很好奇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城鄉建設委員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北部新區社會保障局:
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切實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現就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針對建築行業特點,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建築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該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在註冊地區縣(自治縣)參加工傷保險,實行五險統徵;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專案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承建專案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以建設專案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專案開工前辦理工傷保險,取得建設專案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以下簡稱《參保證明》,附件)。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一)適用範圍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專案適用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專案從業人員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覆蓋人員
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覆蓋建設專案的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勘察設計單位等專案建設各方在該施工專案的從業人員。以上人員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辦法參保的,不屬於建設專案工傷保險覆蓋人員。
(三)參保登記
建設專案參保登記。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應於建設專案開工前到專案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以建設專案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工程專案中標確認書或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承接工程通知書、建設專案建設合同的原件及影印件;
2.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影印件,分包單位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影印件;
3.已經開工的,還需提供專案建設開工通知書。
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證件等原件查驗後退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以建設專案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參保單位名稱為建設專案名稱,下設建設施工等用人單位名稱作為參保成員單位。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建設施工專案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繳費
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建設專案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撥付給建設專案總承包單位繳納。繳費額度按建設專案工程總造價的0.1%計算。建設專案工程總造價以建設工程專案中標確認書或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直接發包確認書載明的額度為準。
(五)退費
建設專案在開工前取消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原辦理建設專案參保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參保用人單位申請退費的申請;
2.繳費發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