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島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新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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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2016年青島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新政策,僅供參考!

2016年青島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新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14〕103號檔案明確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15號)檔案精神,切實做好我市建築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專案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其中,對有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建設專案使用的流動性強、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農民工(包括總承包單位和依法分包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下同),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建設專案所在地參保。

二、參保繳費

(一)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施工企業,應按《工傷保險條例》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為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手續。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專案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二)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以專案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專案工程總造價×1.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其工傷發生率和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費率。

其中,在建工程專案,以剩餘的專案工程總造價的1.5‰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剩餘的專案工程總造價由城鄉建設部門稽核確定。

三、工傷保險的期限

(一)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專案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參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

竣工後有保修期的,總承包單位應持保修合同務於專案竣工後的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有效順延。

(二)建設專案晚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開工時間開工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依企業提供的開工報告書上的開工時間為準,工傷保險終止時間根據原工期順延。

(三)建設專案延期的,總承包單位務於合同工期到期15日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其中,因建築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建設專案延期的,需要提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並按追加工程造價的1.5‰補交工傷保險費。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工傷保險期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合同工期終止。

四、參保管理

(一)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專案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應按規定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二)已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並繳費的,建設專案在開工前取消、或者建築施工總承包單位失去承包資格的,可以向辦理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三)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如實填報農民工資訊,並將人員增減變更情況及時報送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完善便捷的動態實名申報方式,有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可通過網上申報、變更參保農民工資訊。

五、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

按本意見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的建築施工企業,參保期內發生工傷事故的,所在單位、農民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勞動能力鑑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優化流程,簡化手續,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六、工傷待遇

(一)認定為工傷的建築業農民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設單位未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或已按專案參保,但在保險有效期之外發生工傷事故的,由農民工所在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核定工傷待遇以本人工傷前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不足六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按照受傷時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

(三)工傷農民工在建設專案工傷保險期限內與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以及建設專案結束後不再轉入其它建設專案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四)對在參保專案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專案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農民工,其所在用人單位應在專案結算時預留部分資金,用於保證工傷農民工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工傷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按《工傷保險條例》及省市配套檔案的相關規定,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

七、監督管理

(一)總承包單位按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後,須在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的格式內容告知農民工發生工傷後的保障、投訴、舉報渠道和待遇標準。

(二)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將工傷保險費撥付總承包單位或者總承包單位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專項費用不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給予處罰,並將相關資訊記入建設行業資訊系統,向社會公佈。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有關人員和企業負責人要嚴格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及時、如實向安全監管、城鄉建設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調查。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要及時補報,並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工作。對謊報、瞞報和遲報、漏報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

(四)用人單位、工傷農民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須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總工會要建立部門間資訊共享機制,及時溝通專案開工、專案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資訊,實現建築業農民工參保等資訊互聯互通。

(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和總工會要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工作會議,共同研究解決有關難點重點問題,合力做好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檔案規定執行。

(七)探索建立建築業補充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分散用人單位風險,更好的維護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