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出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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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為進一步做好天津市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築業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提供了具體的依據與操作細則。

津城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出新規

現對《通知》做出以下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

建築業屬於工傷風險較高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且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和天津市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建委關於做好我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出臺了《通知》以切實保障和改善建築業農民工的權益。

二、明確工傷保險參保範圍、繳費主體及參保費率

《通知》明確天津市轄區內新開工的建設專案(含改擴建專案)都應當參保;在建專案,應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辦建築業農民工工傷保險手續。

《通知》規定,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企業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到市或各區縣建築安全質量監管部門設立的工傷保險經辦視窗,一次性申報繳納建設專案使用的全部農民工(包括各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費。

《通知》明確規定規定參保費用具體比例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0.66‰,該比例將參考建築企業人工成本、從業人員結構及工傷保險待遇增長等因素適時進行調整。

三、 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簡化勞動關係的確認

《通知》規定總承包單位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設立勞務用工實名制臺帳,不再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用工實名制備案,涉及勞動關係確認事項時,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門根據總承包單位實名制臺賬,以及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證言等確認事實勞動關係。

四、提高工傷認定效率,參照“快認快結”的規定

《通知》規定各級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開闢綠色通道。對勞動關係明確、受傷事實清楚、勞資雙方無爭議的,應參照我市傷情較重職工“快認快結”的規定,將工傷認定時限由15日縮短至3日,最長不超過10日;勞動能力鑑定時限由90日縮短至30日。對傷情較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應組織專家上門鑑定。

五、簡化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縮短結算支付時間

《通知》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進一步簡化辦理手續,材料完整的應當在15日核心定完畢,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待遇。職工經工傷認定後仍在醫療救治期間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即時辦理聯網結算手續,減輕用人單位醫療費墊付壓力。

六、加強組織推動,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會同市建設、安全監管、總工會等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共同做好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工傷保險處。

在工傷認定、待遇支付工作中發現建設專案存在建設專案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勞務用工管理混亂未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建設行政部門通報,並向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市聯席會議將對查處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辦並視情況給予通報。

七、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律後果

《通知》明確了建設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法律後果: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監督備案和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專案,各級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安全監督備案,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