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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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是怎樣的呢?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上海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援職工基本住房消費,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運用住房公積金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包括純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部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五條 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風險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負責確定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及影響貸款額度的引數設定、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貼息貸款、資產證券化等重要事項、審批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服務機構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資格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執行市公積金管委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有效的公積金貸款管理機制,制定公積金貸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建立健全風險管控體系,實施公積金貸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條 承辦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受託機構)需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和准入條件並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通過。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並對受託機構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考核。

第二章 貸款物件與條件

第九條 公積金貸款的物件為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用人員、自由職業者(以下統稱個人繳存者),還應當符合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的約定。

在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不包括個人繳存者),在本市購買自住住房時需要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第十條 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市房地產調控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於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資金;

(四)當前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且沒有未終止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約定(包括但不限於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約定、住房公積金提取支付租金約定及其他住房消費提取約定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款意願;

(六)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七)必須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產權人並能夠提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相關合同或者證明檔案、身份證明、首付款證明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材料;貸款用途為購房的,所購買的房屋必須為本市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八)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三)、(四)項中的首付款資金規定比例和規定期限由市公積金管委會制定後公佈執行。

第十一條 共同借款人應當為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除前款規定的物件外,共同產權人也可作為共同借款人。

在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共同借款人僅限為借款人的配偶,且配偶應當具有本市戶籍;或者配偶不具有本市戶籍,但在本市或者借款人繳存地繳存住房公積金。

共同借款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除第(七)、(八)項外的其他全部條件。

共同借款人應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支援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市公積金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實行貸款次數限制。

貸款次數限制規則由市公積金中心擬訂並經市公積金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四條 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本人及配偶、共同借款人應當在本市沒有使用過公積金貸款,且在繳存地沒有使用過公積金貸款或者僅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且貸款已還清,同時其購買的自住住房為本市首套住房。

第十五條 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信貸交易行為存在當前逾期尚未歸還的;

(二)最近五年存在連續6期(含)以上或者累計超過12期(含)的逾期記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最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記憶體儲餘額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六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房屋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個人徵信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實現資訊共享,高效開展貸款條件的認定工作。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條 每戶家庭公積金貸款額度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之和的倍數與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之和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之和;

(二)不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後剩餘的房屋總價款;

(三)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四)不得高於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限額,其中,最高貸款限額與累計繳存時間及信用狀況相關;

(五)影響貸款額度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長於借款人法定退休後5年。個人繳存者以及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長期限均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計算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時使用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按借款人條件確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十九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利率和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合同利率不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七條中的公積金賬戶儲存餘額倍數、首付款比例、還款能力計算公式、家庭和個人最高貸款限額,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費水平、社會人均收入情況及住房公積金流動性情況等綜合確定後公佈執行。

第四章 貸款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