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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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海南省人社廳與海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海南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讀!

海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調整方案

  

8月4日,海南省人社廳與海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表示,海南決定從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階段性降低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

其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20%降至19%,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至19%。

參加我省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1%降至0.5%。

《通知》指出,2016年5月-7月已經按20%和1%繳納的,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抵扣。

《通知》要求各市縣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貫徹落實國家規定確定的調整費率方案,要把社會保險費徵繳和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稽核稽查,做好參保擴面和清欠工作,確保基金應收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