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海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時間,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上海單位繳納養老保險時間:
根據《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徵繳實施辦法》第八條(單位繳費時間):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
政策原文: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徵繳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和加強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發
放,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徵繳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有關解釋)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管理部門)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本市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勞動保障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繳工作,並受市勞動保障局的委託,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調查、稽核。
第五條(工作原則)
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徵收。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單位登記)
新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型別、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登出社會保險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