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徵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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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際旅遊島商報記者從省社保局獲悉,海南省機關以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將於8月開始進行保費徵繳,其他事業單位10月開始進行保費徵繳,11月起,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都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社保卡進行發放。

2016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徵繳通知

據瞭解,近日,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海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海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及保險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我省機關以及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應於8月10日前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登記,並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核定2016年8月的繳費基數,8月20日前,將已退休人員的基本資訊移交至社保經辦機構,8月31日前,完成在編在職人員2016年8月的養老保險費以及職業年金的徵繳,以後正常按月徵繳。9月份開始,機關、參公管理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將統一核發。

其他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需於10月10日前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登記,並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核定2016年10月的繳費基數,10月20日前退休人員資訊向社保經辦機構移交併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系統,10月31前完成在編在職人員2016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以及職業年金的徵繳,以後正常按月徵繳。其他被劃分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將於11月開始發放。

記者瞭解到,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基本資訊移交至社保經辦機構之後,退休人員養老金將全部由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社保卡進行核發。

據悉,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已退休人員已經有90%的申領了社保卡,社保局相關工作人員提醒:希望未申領社保卡的退休人員儘快到附近農商行網點或者社保局卡管中心辦理社保卡申領手續,已申領社保卡的退休人員應儘快啟用社保卡,以免影響養老金的發放與領取。

  關於2016年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的通知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瓊府〔2015〕65號),為確保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參保登記

(一)參保人員範圍

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其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成立的單位及已在本單位工作的編制內人員,按本通知規定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其他單位及編制內工作人員,按照《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有關規定進行參保登記和繳費。

駐瓊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清理人員編制

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單位在申請辦理工作人員參保登記手續前,應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對人員編制進行清理規範,列出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編制內人員名單,並在本單位進行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參保單位對人員名單加蓋公章確認。其中,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名單須報主管部門稽核確認。

各參保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稽核確認編制內人員名單的真實性負責,如因稽核不嚴、弄虛作假等將編制外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對相關人員養老保險關係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申請參保登記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編制內人員名單確認後,單位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供《規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證件和資料,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同時,提供《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參保繳費申報說明》、《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基數申報表》和公示材料原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其中,參保的編制內人員數量超出單位編制總數的,單位應提供相關政策檔案及詳細情況說明,包括超編安置(如軍轉安置政策等)或因核減編制導致原有在編人員超編的政策檔案、人員在編證明材料(錄用審批表、調動(任)審批表或行政介紹信等,提供影印件)。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不得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二、關於保費徵繳

(一)徵繳方式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徵收,採取銀行代扣代繳方式進行徵繳。各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代扣代繳金融機構為當地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代扣代繳金融機構為海口農商行。

(二)繳費基數核定

今年6月開始,社保經辦機構開始受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定業務。參保單位可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核定繳費基數。

(三)保費繳納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在繳費基數核定的當月將保費存入指定的代扣代繳賬戶,參保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職業年金同時繳納。

2016年為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申報2014年10月至繳費當月保險費的,按國家公佈的記賬利率收取利息,免收滯納金。2017年1月1日後申請補繳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免收利息。

三、其他事宜

(一)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統一在當地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省本級社保經辦機構在海口農商行設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按照國家及我省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儘快與各市縣農信社(農商行、農合行)建立直聯絡統,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時準確代扣代繳和養老保險待遇通過社保卡按時足額發放。社保經辦機構應與參保單位、參保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委託扣款協議。

(三)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具體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省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各市縣社保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的培訓和指導,抓好組織實施工作,將國家及我省相關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四)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申報相關表格和資料電子版已上傳至省社保局入口網站“服務大廳”欄目下的“養老保險下載”,請各參保單位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