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南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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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5〕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財政廳關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格確認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79號)精神,做好南寧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2016南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一、參保範圍和物件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範圍和物件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明確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事業單位分類型別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身份的確認,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確認。對於尚未明確型別的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及已明確單位分類型別但工作人員編制尚未明確的,待機構編制部門明確後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已明確為編制外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

(一)凡是符合參保範圍的參保單位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詳見附件1),並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單位成立的檔案;

2.《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副本);

3.事業單位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還需提供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檔案;

4.單位法人代表(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

以上資料需提供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影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二)參保後基本資訊發生變更的,請在變更30日內填寫《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資訊變更申報表》(詳見附件2),辦理基本資訊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供與變更登記事項相對應的相關資料的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影印件1份。

三、參保人員參保資格確認及個人資訊採集工作流程

(一)由參保單位根據編制內工作人員(含退休前屬於編制內的人員)人事檔案等資料,填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資格確認表(一、二、三)》(以下簡稱《參保資格確認表》,詳見附件2、3、4),在本單位予以張榜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加蓋本單位公章,連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機構編制證》等相關材料一併報主管部門稽核。

(二)主管部門稽核無異議並加蓋公章確認後,由參保單位負責將《參保資格確認表》報送市編辦就編制數及是否屬於編制內人員進行稽核。

(三)市編辦稽核無異議並加蓋公章確認後,由參保單位負責將《參保資格確認表》報送市財政局就參保單位財政經費保障方式進行稽核確認。

(四)市財政局稽核無異議並加蓋公章確認後,由參保單位負責將《參保資格確認表》及《工資變動登記卡》報送市人社局就工資、退休待遇標準等進行稽核。

(五)由參保單位根據符合參保條件人員的人事檔案等資料,填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基本資訊表(一、二、三)》(以下簡稱《基本資訊表》,詳見附件6,7,8),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報主管部門稽核;

(六)主管部門稽核無異議並加蓋公章確認後,由參保單位將《參保資格確認表》、《基本資訊表》及其電子拷貝資料送市社保局,辦理登記參保手續。

(七)我局依據編制、財政、人社部門的意見稽核參保資格,稽核通過的納入參保。

四、參保人員資料庫建立

(一)我局將參保稽核通過的《基本資訊表》的電子拷貝資料匯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訊系統,建立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參保資料庫。同時由系統自動生成參保單位編號和參保人員個人編號,原有單位編號和參保人員個人編號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參保資料庫建立後,庫中資料即作為參保資料使用,不得隨意更改。確實需要更改的由參保單位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填報《參保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資訊變更申報表》(詳見附件9),同時提供能夠證明替代需更改資料的相關原始資料及影印件一份。

五、辦理增減變動

登記參保後,參保單位當月因人員錄用、招聘、調動、解聘、辭職、辭退、開除、退休、出國定居、死亡等發生增減變動的,參保單位應於每月10日前填制《南寧市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增減變動申報表》報送我局,其中:增加人員的提供錄用(招聘)通知書或調動通知書(調令,幹部任免檔案)、編制本、工資福利部門批覆的工資稽核表、身份證影印件,其中新參保和本市外調入還需要填報《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基本資訊表》(附件14);減少的,提供相應的證件和資料(如:辭職批文、調令、死亡證明等)。

六、繳費基數申報

參保人員繳費基數按自然年度執行,實行一年一定。參保單位按年度填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資總額申報表》(詳見附件10)與其電子拷貝資料一併報送我局稽核,其中: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繳費基數按2013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不需申報);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繳費基數按2014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2016年起繳費基數按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申報。繳費年度內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參保人員按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申報。

七、基金徵繳

(一)參保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二)我局根據參保單位申報的人員增減變化情況,按月核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同時生成基本養老保險費及職業年金徵繳明細,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經費保障方式及單位申報的繳款方式徵收社會保險費。

(三)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按時足額繳費的,按月記錄個人賬戶。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視為欠繳,暫不記錄個人賬戶,待參保單位補齊欠繳本息後,按補繳時段補記錄個人賬戶。

八、退休辦理

由參保單位按照現行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工資福利管理許可權的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休和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審批手續。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暫按原渠道發放,實行社會化發放時間另行通知。

九、過渡期社會保險費用清算

過渡期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際實施時間與國家規定實施時間(2014年10月)之間的錯後期。實際實施時間指本單位正式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並繳費當月。

在核定繳費基數並正式按月繳費後,對過渡期內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費及過渡期內單位和個人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繳費基數差的,由我局與參保單位進行清算。

我局在核定繳費基數後生成《2014年度至2016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清算表》(見附件11)送參保單位對照原已繳納的金額,計算差額明細,多退少補。參保單位核定確認後,蓋章返回我局。我局根據單位確認的資料修改完善後,生成單位和個人過渡期內應繳臺賬,進行差額補收。如參保單位原已代扣代存個人繳費與實際個人繳費有差額的,由單位與個人清算,多退少補。

十、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跨統籌範圍流動的,按以下流程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1.由原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向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繳費憑證》,詳見附件12);

2.由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持《繳費憑證》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3.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通過後,按規定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

4.在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的同時,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統籌基金(以其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計算)一併轉移。

(二)參保人員跨省轉入廣西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廣西的規定執行,其實際繳費指數按本人在各參保地各年度月實際繳費工資和廣西相對應的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

(三)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基金或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基金隨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併轉移。採取記賬方式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基金由同級財政在轉移前撥付資金記實。

十一、其他事項

(一)經過參保人員資格稽核確認後不屬於在編人員的,停止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

(二)2014年10月1日後因調動、解聘、辭職、辭退、開除、出國定居、死亡等原因已離職的人員,由原單位填報《單位職工補繳社會保險申請表》(附件13),並提供核銷編制材料,為其補繳在職時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以代扣個人繳費部分的工資額為準。

(三)我局已開發了基於網際網路平臺實時聯接的“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網上申報與查詢系統”,今後參保單位辦理單位基本資訊變更、參保人員增減、參保人員資訊變更、繳費基數申報、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資訊查詢、列印參保證明等業務通過網上辦理。參保單位可登入“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社會保險”網站(地址:_on)的首頁下載申請流程。

(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登記參保在我局徵繳科辦理,地址:南寧市葛村路10號204號房,聯絡電話:5886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