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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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天津市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僅供參考!

天津市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天津市2016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根據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實施範圍

此次改革的範圍包括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津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可以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繳費比例及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20%,工作人員繳費比例為8%。

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之和。

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績效工資。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現行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退休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並核定養老待遇,自退休審批次月起發放。

“新人”養老金的計發

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中人”養老金的計發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老人”養老金的發放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的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由原渠道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中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參保人員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減除相同時間段內繳納企業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公式:Y=T2014.09-T1-T2-T3

Y:視同繳費年限

T2014.09:2014年9月

T1:參加工作時間

T2:不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

T3:計算為參加工作年限的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時間。

計算時要按照“年減年、月減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對於參保人員曾在企業工作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以及在個人繳費視窗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應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對於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期間折算的工齡,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定其工作經歷和身份,商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理其企業養老保險關係,並退還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後,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五)在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等問題,按照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