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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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政府日前下發《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該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明確規定,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按工資基數8%繳費,退休金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甘肅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政策解讀

改革目標:養老保險由單位個人共擔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先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共同負擔。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工資基數:工資+津貼+年終獎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績效工資。其餘專案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繳費比例:按工資基數8%繳費

自2014年10月1日起,參保人員應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財政全額供款機關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財政差額供款事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按財政供款同比例納入財政預算,其餘部分由單位自行籌集。

個人賬戶:參保人去世賬戶餘額可繼承

從2014年10月1日起,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金計發實行老新中三種辦法

建立養老待遇與繳費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計發辦法,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老人”老辦法為: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下同)機關事業單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國家和本省統一規定的待遇專案,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專案,仍從原渠道列支。

“新人”新制度為:改革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後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附件1)。職業年金待遇領取按有關規定執行。

“中人”逐步過渡為: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實行全省統一的過渡辦法。

“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