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廣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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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改革前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獲得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的人員退休時,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可以提高5%~15%。這次人社部發〔2015〕28號檔案規定,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階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2016廣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細則

符合原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條件的人員。國家要求,退休補貼標準國家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原則予以確定。經認真研究測算,我省確定: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180個月來確定。

從市人社局瞭解到,目前我市正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本市具體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統籌安排,同時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待我市具體實施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後,將於2015年8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關於參保範圍

(一)參保的事業單位範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檔案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

對於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型別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型別確定並改革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參保的工作人員範圍。根據省政府《實施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各地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範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編制外人員的具體劃轉辦法,由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結合實際確定。

對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二、關於繳費基數

(一)單位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省政府《實施意見》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二)個人繳費基數。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③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④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資;②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③績效工資。

除上述專案外,其餘專案(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具體專案,按照與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專案相對應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統一確定。其中,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專案以省政府規定的待遇專案(標準)為準,其它自行增加的專案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三、關於過渡期內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

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 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 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準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一)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具體計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