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漢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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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出臺,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漢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年漢中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以及《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5〕46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改革目標: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第三條改革範圍: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陝發〔2014〕4號)和我市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

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型別的事業單位或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型別確定或轉企改制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專案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資訊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資料資源。市、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對本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和支付負責。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六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部委規定執行。

  第二章基金籌集及個人賬戶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由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徵收。

第八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第九條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條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和我省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績效工資等。

除以上明確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專案外,其餘專案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國家和我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單位繳費自行承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二條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依法繼承。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基金徵繳,做到應收盡收。市、縣區人民政府,漢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第十五條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第十六條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1.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2.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4.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5.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視同繳費指數按照《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陝人社發[2015]70號)執行。

第十七條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專案,經稽核確認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專案,仍從原渠道列支。

第十八條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第十九條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的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按中、省規定調整相關待遇。中央駐漢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第二十條完善規範退休審批程式。改革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參保人員退休後,由同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進行核准,核定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統籌基金髮放的待遇專案,按照陝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專案的通知》(陝人社發[2015]69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中、省統一部署和政策規定,適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第四章職業年金

第二十三條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第二十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8%;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納職業年金的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

第二十五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第二十六條職業年金領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五章養老保險關係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