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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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大家又有多少的瞭解呢?相信這是很多機關單位比較關心的事吧!詳情如何,敬請繼續關注!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規程》適用於以下業務經辦: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在職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就業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的業務經辦。

這些單位負責業務經辦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業務經辦。

這些人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1.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

2.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流動的;

3.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要這麼辦

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省流動的、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出具參保繳費憑證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到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對相關資訊後,出具《參保繳費憑證》,並告知轉移接續條件。

(二)轉移接續申請

參保人員新就業單位或本人向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轉出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絡補辦。

(三)發聯絡函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聯絡函》,並向參保人員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

(四)轉出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和基金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聯絡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資訊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資訊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工資基數、相應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記錄在《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附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按記入本人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當發生兩次及以上轉移的,原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3.將《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和《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附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五)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和轉移基金,在資訊、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及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資訊;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轉移接續的,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附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核實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

4.將辦結情況告知新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

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轉移基金按以下辦法計算: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年1月1日之前個人繳費累計本息和1998年1月1日之後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按規定計算的資金轉移額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的,轉入地和轉出地均保留原個人賬戶記錄。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11%的部分不計算為轉移基金,個人賬戶記錄不予調整,低於11%的,轉出地按11%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2006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高於8%的部分不轉移,個人賬戶不予調整,低於8%的,轉出地按8%計算轉移資金,並相應調整個人賬戶記錄。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流程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一原參保單位提交《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機關事業單位辭職辭退等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資訊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

2.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手續,轉移基金額按本規程第七條第四款第2項規定計算;

3.將《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傳送給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將辦結情況告知原參保單位。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入:

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和轉移基金,在資訊、資金匹配一致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資訊表》及相關資料,補充完善相關資訊;

4.將辦結情況告知參保人員或原參保單位。

職業年金轉移接續這麼辦

參保人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在申報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應當一併申報職業年金(企業年金)轉移接續:

(一)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機關事業單位。

(二)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的機關事業單位。

(三)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已建立企業年金的新參保單位。

(四)從已建立企業年金的參保單位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時,需轉移以下基金專案:

(一)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

(二)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

(三)補記的職業年金。

(四)原轉入的企業年金。

以上專案應在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中予以區分,分別管理並計算收益。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後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由原參保單位填報《職業年金補記申請表》,並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相關證明材料。

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單位申請資料,協助計算所需補記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金額,生成《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實/補記通知》;原參保單位根據《記實/補記通知》向原資金保障渠道申請資金,及時劃轉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年金歸集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賬實相符後,記入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在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記賬金額無需記實,繼續由轉入單位採取記賬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記賬部分需在轉移接續前記實。參保人員需要記實本人職業年金記賬部分時,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申請資料,向其出具《記實/補記通知》,記實資金到賬並核對一致後,記入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機關事業單位的,按以下流程辦理職業年金轉移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