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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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9月18日從安徽省人社廳獲悉,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編辦、省地稅局近日聯合印發通知,為貫徹去年12月安徽省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範圍、保費徵繳、個人賬戶管理、基本養老金計發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今天我們就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安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詳細規定

  安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詳細規定

通知首先細化了事業單位參保範圍。經編制部門批覆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不納入分類範圍的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編制部門批覆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按照有關檔案規定經編制部門批覆分類類別的事業單位(不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

通知細化了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對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年度繳費基數分別給予界定。其中,年終一次性獎金也被納入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公務員、機關技術工人、機關普通工人的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績效工資被納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

通知細化了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工作人員養老金的計發辦法。過渡期內退休的工作人員,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高於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對新辦法超出老辦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發放,具體是:對第一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對第二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類推,對過渡期最後一年退休的,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通知還對兩種特殊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作出規定。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年滿70週歲時仍繼續工作的,70週歲以後繼續工作的時間,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或不繳費。

【延伸閱讀】安徽關於養老保險費徵繳

1.養老保險費徵繳中涉及的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統計部門公佈的“全省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

2.機關(含參公管理單位,下同)公務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標準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下同)、警銜津貼、海關津貼之和。

3.機關技術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技術等級工資、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4.機關普通工人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

5.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年度繳費基數為結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中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包括中國小教師、護士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提高10%部分)和績效工資之和。

6.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當年的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起薪當月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核定,其中機關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中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按起薪當月的基本工資核定。

7.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中的工資專案標準調整執行時間早於實際發放時間,且執行時間和實際發放時間不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的,按調整後的工資專案標準重新核定繳費基數。

8.工作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結算年度內剩餘月份的繳費基數保持不變。

9.核定結算年度繳費基數時,結算年度上一個年度社平工資尚未公佈的,暫按結算年度上上年度的社平工資確定 “保底封頂”線,待社平工資公佈後再按新的標準重新核定。

10.參保單位於結算年度內增加或減少參保人員時,單位繳費基數按實際增加或減少的個人繳費基數核增或核減。

11.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

12.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週歲時仍繼續工作的,70週歲以後繼續工作的時間,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繳費。

13.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