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正式“並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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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政府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的實施辦法》,對改革的範圍、繳費和待遇、改革前後待遇銜接、基金管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實施辦法明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廣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正式“並軌”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實施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績效工資(不含節日補貼)。其餘專案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和延長繳費)不足15年,且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在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繳納

 (一)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本辦法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改革後單位和個人都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符合本辦法參保範圍且2014年10月1日(簡稱改革時)在職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符合國家和省合併計算連續工齡規定的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在企業或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並與改革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改革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予以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二)基本養老金的構成

1.本辦法實施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已經退休並領取退休待遇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專案(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專案(標準)包括基本退休費、退休補貼(不含節日補貼,下同),退休補貼按改革前管理許可權批准的標準確定。

2.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3.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4.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其它專案(標準)繼續按原渠道發放,所需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實施辦法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適用範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範圍一致。

職業年金費用按月繳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代扣,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一致。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有條件的地區,單位繳費可以逐步實行實賬積累。

 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