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再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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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一向重視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舉措,促進勞動者失業後再就業。如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符合企業吸納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等條件,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失業再就業補貼相關內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失業再就業補貼

失業再就業補貼

1、政府一向重視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近年來,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舉措,促進勞動者失業後再就業。根據現行政策,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且符合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主要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和服務包括:可免費享受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的,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另外,失業人員還可以免費享受政府指定機構的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專家服務等。

2、對因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長期失業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困難人員,政府給予更優惠的政策扶持。如用人單位招用困難人員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社保補貼;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者符合企業吸納失業半年以上人員等條件,在3年內限額或定額扣減稅收;對困難人員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可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託底安置,並給予社保補貼及適當崗位補貼。

3、同時,滿足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不低於所在城鎮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再就業相關規定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群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專案範圍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列專案),在規定期限內給予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項稅收優惠政策。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群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群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等。

4、信貸優惠政策。對積極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的,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服務型企業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援,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失業後再就業登記

拿著失業證去申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取消失業登記,把個人檔案改為就業狀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後要求領取,可再次申領。

領取失業金期間再就業的不可以領取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後再就業社保轉移流程

如果新就業單位就在本地,那麼就不需要進行操作,直接在新單位繳納之後就可以累積。如果員工新單位在統籌地區之外,那麼員工需要進行社保轉移之後才能累積。社保轉移辦理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