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貴州養老保險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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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貴州養老保險調整方案還未出臺具體的細則,我們不妨先去看看貴州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歡迎瀏覽!

2017貴州養老保險調整方案

  貴州省關於201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貴州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在本月內完成,調整增加的待遇從2016年1月1日起計發。這是企業退休人員連續第12年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水平,也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按照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辦法調整增加待遇。

調整範圍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的人員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調整辦法

國家規定,本次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6.5%左右確定,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辦法。

定額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掛鉤調整:企業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6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2015年12月平均養老金水平的3.5%增加。

傾斜調整:對2015年底年滿70週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週歲每滿1歲增加7元;對建國後至1953年底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進行調整: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在此基礎上,2015年底年滿70週歲及以上的,超過70週歲每滿1歲增加7元。(

對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後,達不到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平均水平。

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建賬管理,錢不混用,互不擠佔。

組織實施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根據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進展情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落實,從基金支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原單位代發的,由原單位代調代發,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列支,待完成參保登記後再進行結算。

據瞭解,我省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方案,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的,嚴格執行了國家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批覆的調整水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財政收入增收比例呈下降趨勢、養老基金負擔越來越重的背景下,繼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更加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全省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

  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出臺

日前,貴州省政府出臺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改革的範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等內容。

意見指出: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稱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2014年10月1日以後(以下稱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範圍包括三類人員

本次改革適用於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意見提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尚未確定分類型別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型別確定並改革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基本養老保險費怎麼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作人員12月份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含中國小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績效工資(只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其餘專案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該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基本養老金怎麼計發?

改革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髮給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於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後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改革前已經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再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貴州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養老保險關係怎麼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其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資訊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級統一管理。

滿70歲仍工作者可繼續參保繳費

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