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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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決定從2017年1月1日起,對於2016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辦法實行“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相結合。

2017湖北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

  2017湖北養老金具體調整方案

一是定額調整。按退休、退職時間點劃分三檔。

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二是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雙掛鉤。

1.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加2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每人每月以本人2016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6%。

三是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後,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檔案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及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即1937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對2016年12月31日年滿80週歲(即193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國家規定範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調整物件,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湖北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

7、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相同的調整辦法。

對於企業退休人員,7月底前發放到位;

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已納入經辦執行的,7月或8月發放到位,尚未納入經辦執行的,由所在單位代為調整,8月底前發放到位。